2016年徐闻县司法局部门预算说明


 

2016年

徐闻县司法局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徐闻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2016年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及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各乡镇、各行业进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的人民调解、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工作。

(四)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工作;组织指导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装备建设,监督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的管理。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承办上级业务部门以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司法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徐城司法所、城北司法所、南山司法所、迈陈司法所、西连司法所、角尾司法所、龙塘司法所、下洋司法所、前山司法所、新寮司法所、锦和司法所、和安司法所、曲界司法所、下桥司法所、海安司法所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县编办核定我局内设机构7个,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个分别是:政工办(副科级)、办公室、宣教股(在县普法办合署办公)、公律股、法援处、基层股、社区矫正股、公职律师事务所。总编制74个,实有在职财供人员65人,离退休人员33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见附件表格。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427.00万元,比上年增加109.5万元,增长26%,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福利大大增加;支出预算427万元,比上年增加109.5万元,增长26%,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一、“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39.3万元,比上年减少6.51万元,下降17%,主要原因是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控公务接待开支,促使公务接待费用下降。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7.6万元,比上年减少5.50万元,下降15%,主要原因是严格车辆管理规定、控制车辆使用范围;公务接待费1.7万元,比上年减少1.01万元,下降59%,主要原因是严控公务接待开支,促使公务接待费用下降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5.38万元,比上年减少4.53万元,下降30%,主要原因是。其中:办公费3.05万元,印刷费0.4万元,邮电费2.73万元,差旅费1.5万元,会议费0万元,福利费0万元,日常维修费0万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0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3.1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0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0.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2万元等。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0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等。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月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固定资产总值597.70万元,分布构成情况为:共有车辆24辆,原值195.7元(一般公务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多媒体法制宣传车4辆、摩托车15辆);土地3331.7平方米,原值20元;公务用房5652平方米,原值209.05元;办公设备原值172.95万元。资产变动情况为:比上年减少13.16万元。

 

五、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本部门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情况。根据绩效管理工作要求,按财政局要求做好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绩效目标覆盖率达100%,普法宣传工作绩效目标覆盖率达98%,达到了预期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6年徐闻县司法局预算公开表.xlsx

 

 

徐闻县司法局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