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徐闻县司法局概况
一、 部门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徐闻县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徐闻县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一部分 徐闻县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徐闻县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及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制订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各乡镇、各行业进行依法治理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的人民调解、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工作。
4.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工作;组织指导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装备建设,监督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的管理。
6.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7.承办上级业务部门以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纳入我部门徐闻县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共17个,共有7个股室、1个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15个基层司法所.总编制64名(其中局机关编制政法16名、工勤编制4名、15个司法所政法编制39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编制5名。现有在职政法编制人员59人、参公管理人员4人、离退休人员34人)包括局(本级7个股室:办公室、公证律师管理股、法律援助处、基层股、宣教股、政工办、社区矫正股;1个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职律师事务所和下属15个预算单位,分别是:徐城司法所、城北司法所、南山司法所、迈陈司法所、西连司法所、角尾司法所、龙塘司法所、下洋司法所、前山司法所、新寮司法所、锦和司法所、和安司法所、曲界司法所、下桥司法所、海安司法所)。
第二部分 徐闻县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支出决算总规模、各类支出决算规模及各类支出增减变化情况。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徐闻县司法局2017年度总收入1003.29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003.2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936.8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26.59万元,减少3%。主要原因:一是减少了基建项目支出;二是项目经费与上年持平。
2.上级补助收入 0万元,与上处持平。
3.事业收入 0万元,与上处持平。
4.经营收入 0万元,与上处持平。
5.其他收入 66.4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28.53万元,减少43%。主要原因:一是上级扶持资金减少。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徐闻县司法局2017年度总支出1087.3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087.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087.3万元,主要用于①人员工资福利支出356.26万元,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88.04万元,③法律援助支出22.40万元,④法制宣传支出41.44万元,⑤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补助等479.16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3.29万元,减少1%,主要原因是①减少了基建项目支出。
二、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徐闻县司法局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936.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36.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380.69万元,增长41%;主要原因是商品和服务支出增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没列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 万元。
(二)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徐闻县司法局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 1087.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87.3 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 531.19万元,增长49%;主要原因是商品和服务支出增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没列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0万元。
三、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徐闻县司法局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32.28万元,完成预算38.5万元的8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 0万元,完成预算0 万元的 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30.23万元,完成预算 36.85万元的8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05万元,完成预算 1.65万元的124 %。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与上年相比,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5.35万元,减少1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0.17万元,减少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35 万元,增加17%。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加控制车辆使用,严格车辆出行;公务接待费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工作检查较多。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占 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30.23万元,占94%;公务接待费支出 2.05万元,6占 %。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30.2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 0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数 0辆;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30.23万元,2017年局机关及下属15个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为 24辆(摩托车15辆),主要用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普法宣传工作等公务。
3.公务接待费支出2.05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2017年,局机关及下属15个单位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 0 个,来访外宾 0人次;发生国内接待 23次,接待人数共 98人。主要包括单位交流工作21人、工作检查77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8.98万元,比上年减少,减少3.23万元,减少6%。主要原因是节约各项基本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1.9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1.9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辆、其他用车15辆,其他用车主要是15个司法所摩托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局组织对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0个,二级项目1个,共涉及资198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组织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98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我县198个村(社区)已实现了法律顾问全覆盖,2017年全县法律顾问一共接待群众咨询4962人次,参与案件调解96宗,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意见书89份,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101场次,代书43份,提供举行普法宣传246场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我部门在部门决算中增加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项目自评得分为80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司法所人员和律师资源较少,工作任务较重。二、个别律师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积极、工作开展也不够全面。三、跨地区的顾问律师难以发挥作用。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健全机制,确保运作规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项创新型工作,要不断完善机制,建立健全系列规范指引,确保工作机制有保障,规范运作成常态。二是继续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扩大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群众中的知晓度,进一步推动我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
3.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尚没
4.其他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没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格式如下:(以下专业名词解释供参考,各部门可以根据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自行予以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