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徐闻县司法局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徐闻县司法局概况
一、 部门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徐闻县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徐闻县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一部分 徐闻县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徐闻县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及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制订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各乡镇、各行业进行依法治理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的人民调解、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工作。
4.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工作;组织指导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装备建设,监督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的管理。
6.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7.承办上级业务部门以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纳入我部门徐闻县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共16个,包括局本级和下属15个预算单位(徐城司法所、城北司法所、南山司法所、迈陈司法所、西连司法所、角尾司法所、龙塘司法所、下洋司法所、前山司法所、新寮司法所、锦和司法所、和安司法所、曲界司法所、下桥司法所、海安司法所)。
第二部分 徐闻县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支出决算总规模、各类支出决算规模及各类支出增减变化情况。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徐闻县司法局2016年度总收入1058.4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058.4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963.3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39.65万元,增长13%。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工资福利增加;二是项目经费增加。
2.上级补助收入 0万元,与上处持平。
3.事业收入 0万元,与上处持平。
4.经营收入 0万元,与上处持平。
5.其他收入 95.02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95.02 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一是上级争取资金,二是利息收入。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徐闻县司法局2016年度总支出1100.59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100.5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100.59万元,主要用于①人员工资福利支出316.93万元,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7.09元,③法律援助支出157.25万元,④人民调解支出50万元,⑤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补助等369.32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335.94万元,增长30%,主要原因是①人员工资福利增加,②新增基建项目支出,③项目支出有所增加。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徐闻县司法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963.39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63.39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139.65万元,增长13 %;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福利、新增基建项目、项目经费有所增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 万元。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徐闻县司法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 1100.5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1100.59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 335.93万元,增长30 %;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福利、新增基建项目、项目经费支出增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0万元。
三、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徐闻县司法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 38.20万元,完成预算39.3万元的97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 0万元,完成预算0 万元的 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36.50万元,完成预算 37.6万元的97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7万元,完成预算 1.7万元的100 %。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与上年相比,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20.1万元,增加52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30.4万元,增加8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0.3 万元,减少600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加大下乡普法宣传次数,车辆使用年限长了,维护费增加了;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减少原因是坚持务实节俭,有利公务的原则,不搞超标准接待。精打细算,减少接待经费支出,坚决杜绝随意报销接待费.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占 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36.5万元,占96%;公务接待费支出 1.7万元,4占 %。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36.5 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 0万元,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数 0辆;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36.50万元,201年局机关及下属15个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为 24辆(摩托车15辆),主要用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普法宣传工作等公务。
3.公务接待费支出1.7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2016年,局机关及下属15个单位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 0 个,来访外宾 0人次;发生国内接待 21次,接待人数共 102 人。主要包括单位交流工作36人、上级单位检查66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2.21万元,比上年增加,增加35.75万元,增长57%。主要原因是:办公设备维护费比上年增加,公务用车费用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2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2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辆、其他用车15辆,其他用车主要是15个司法所摩托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局组织对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0个,二级项目1个,共涉及资198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
组织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98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我县198个村(社区)已实现了法律顾问全覆盖,2016年全县法律顾问一共接待群众咨询6240人次,参与案件调解86宗,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意见书96份,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84场次,代书36份,提供举行普法宣传204场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我部门在部门决算中增加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项目自评得分为75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司法所人员和律师资源较少,工作任务较重。二、个别律师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积极、工作开展也不够全面。三、跨地区的顾问律师难以发挥作用。四、公职律师与法援律师参与该项工作的补助如何给付没有明确统一规定。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健全机制,确保运作规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项创新型工作,要不断完善机制,建立健全系列规范指引,确保工作机制有保障,规范运作成常态。二是继续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扩大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群众中的知晓度,进一步推动我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
3.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如有)。为加强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树立财政资金项目使用单位的绩效观念,根据徐闻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市财政支出项目自我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徐财行【2017】3号)的有关规定,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原则,现我局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司法局是县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共有7个股室、3个事业单位和15个基层司法所。在职政法干警54人,参公事业干部5人,经费自理5,共64人。近年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努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在法制宣传、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和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项目立项情况
1.项目的实施依据
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我省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全面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效满足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的有力举措。
2.项目基本性质、措施及落实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4〕42号)文件精神,2014年时任县委书记锺力同志马上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尽快研究贯彻实施意见。随后,我县迅速部署,并在湛江地区率先以县委办与县府办名义联合印发徐闻县《关于2014年9月在湛江地区率先以县委办与县府办名义联合印发徐闻县《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意见》,成立了以时任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县社工委主任吴康秀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对各项工作作了详细的规定。我们首先在徐城街道办西门村委会与南山镇槟郎村委会试点,在具备在全县全面铺开的基础与条件下,我们于2014年12月召开全县部署会,并于同月分别在全县15个乡镇召开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推介会,由我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带队带领38名法律顾问到各个乡镇与198个村委会主任、书记衔接,全面推开.
3.项目申报的可行性、必要性。
2016年,在县人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我们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出发点,扎实推进我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多渠道为群众提供便捷法律服务的同时,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培育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
4.项目绩效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
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我省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全面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效满足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的有力举措。根据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明确了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①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专业意见。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社区)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为村(社区)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引导村(社区)依法管理。协助村(社区)解决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②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向群众解答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上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处理信访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同意,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接受群众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应酌情减免服务费用,并向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③开展法制宣传。定期举办法制讲座,通过“以案说法”、以群众身边事讲法说法等方式普及群众日常生活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针对村(社区)企业在转型升级、知识产权、劳资纠纷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开展法律讲座等法律服务,为企业解惑释疑,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平稳发展。
④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根据基层调解组织的安排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或为调解组织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调解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
⑤对法律顾问提出了工作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1天(不少于8个小时),每个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制讲座。具体的服务时间由律师与村(社区)商定后予以公示。村(社区)法律顾问对村(社区)和群众提出的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应及时回应。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村(社区)、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同时向当地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二、项目评价工作过程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只要是通过对顾问工作的考核来评价,我局制定了该项工作督导、考核制度,制定出评价指标,通过现场查看及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核实。
三、项目执行情况
2016年徐闻县司法局收到财政局下达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198万元(其中省级资金99万元、市级资金39.6万元、县级资金59.4万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在年初做出预算安排后,使用按徐办发【2014】60号《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拨付程序是县司法局首先向县财政局行财股提交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请款报告,经审批后,县财政局将经费拨到我局,我局对顾问进行工作考核合格后,拨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再支付给顾问,资金使用率100%,资金已在2017年2月执行完毕。
四、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
在县人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我县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列为重点工作,按照试点、覆盖、深化的工作思路,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在多渠道为群众提供便捷法律服务的同时,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培育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目前,我县198个村(社区)已实现了法律顾问全覆盖。全县28位法律顾问一共接待群众咨询4260人次,参与案件调解267宗,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意见书35份,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26场次,代书68份,提供举行普法宣传206场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的主要成效是:
(一)提高了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驻村(社区)顾问结合新农村建设的法律需求,与县普法办相配合,采用多种形式,灵活多样地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普及《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村民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受普及法律群众达4260人次。例如:各法律顾问随同县司法局法制宣传车夜里下乡,在播放完法制宣传片后,再由法律顾问具体讲解法律,同时通过与农民面对面,解答他们提出的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继承、劳动争议、赡养、人身伤害等方面的问题,广大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日益浓厚。
(二)参与调解群体性案件,维护了社会稳定。顾问积极依法参与调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维护稳定,参与调解267宗,免回经费损失300多万元。例如:2016年8月22日上午十时多,迈陈镇新地村委会港头村儿童黄某亮与同村的符某等三人欲从港头村到对面的新地村小卖部买东西,途经新地后港水库桥,当时后港水库桥原桥已经拆除,新桥工程正在在建,刚起好地基和桥墩,由于当时事发的前几天遇大暴雨,后港水位高涨水流湍急,冲毁了临时堤坝。黄某亮跨过防护栏,从堤坝高处下地基低处过水时不幸意外发生溺水。符某在堤坝上叫不见有回应也不见人,回村里通知家长来寻找,找到黄某亮时,他已经不幸溺水身亡。家属方随后提出要施工单位赔偿100万元,且不肯让步,导致无法调解。8月25日,在司法所联系下,通知了新地村委会驻点律师梁毅培,由镇政法委书记陈武令、纪委书记沈世盛牵头,组织司法所、综治办、律师及死者家长亲属进行第二次调解,初步达成意向。当天中午由于有人故意煽动,加上死者父母情绪过激,有近30人准备到县政府门口吵闹。 8月26日,由林俊敏副书记牵头,组织了迈陈镇政府、县交通局、建安公司、施工单位、梁毅培律师等进行探讨协商,就赔偿方面达成共识。随后调解员与律师奔波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用真诚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打动当事人,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平息了一宗可能引起上访的群体案件。
(三)广大村民能以法治思维与合法方式途径解决遗留问题和群体性问题。农村土地遗留矛盾较多,造成很多群体性事件发生,法律顾问参与协调处理32宗,例如:徐闻县下洋镇下港村委会下港村村民黄x英2014年使用村南的0.3亩土地时,同村的张x通进行阻扰,认为该地权属是他家的,随之引发纠纷。之后不久,同村的张x营也对该地权属提出主张。村委会与镇政府经多次组织调解无效,镇调解委员会作出《调解终结书》。因问题得不到解决,村民黄x英随后多次向县、市进行信访,并多次致电镇有关领导称如果不解决,将采取更激进的行动。驻该村委会的法律顾问麦浪律师获悉该事后,于近日到下港村委会专门约见了村民黄x英,对她详细讲解了我国法律对土地权属纠纷如何解决的规定,引导她向镇政府申请土地确权,以法治思维解决纠纷。在法律顾问的努力下,村民黄x英接受法律顾问的意见,同意向镇政府申请土地确权,不再上访。法律顾问随后指导她写好《土地确权申请书》。目前,下洋镇政府已接受村民黄x英的申请。
(四)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了弱势群体权益。驻村(社区)律师积极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农村群众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同时也树立了律师的良好形象。例如:徐闻县南山镇卜爱吴麦宅村9岁患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的学生麦运高,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拒赔保险金,其家属打算上访,驻村法律顾问谢闻文律师知道后,马上劝阻,并引导他们申请法律援助。之后谢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五)法律顾问工作与普遍联系群众活动相结合。自我县举行党员最普遍联系群众活动以来,各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并获得很好效果。我们法律顾问尽量安排在每周最普遍联系群众活动驻点干部下乡日(周四)下乡,目的是与最普遍联系群众活动驻点干部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农村问题。例如:徐闻县锦和镇那板村委会莫忠焕等20多人于2016年4月21日,到县政府上访称:锦和镇龙群村委会党支部书记邓庚在虎仕村经营碎石场。碎石场运载碎石的车辆长期超高装载碎石,并且没有覆盖,造成碎石遗撒在路面,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2016年4月19日早上5时许,那板村民莫忠焕夫妇骑摩托车外出摘菠萝,从X695入龙群路口路时,摩托车触碰了路面碎石翻车,造成莫忠焕受伤,莫忠焕妻子黄丽经医治无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劝庚碎石场对其遗撒碎石在路面造成黄丽死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那板村民的信访引起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林青签字转发政府督办。锦和镇政府于2016年4月25日收到督办转来的信访案件,连夜通知村(社区)法律顾问。4月26日早上7时许,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莫赳、庄明雄、梁勋、何丰四位律师赶赴锦和镇。村(社区)顾问律师与锦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主持调解。
经调查了解,信访人所称的碎石加工场,是菠萝湾碎石加工场,负责人是劝庚。由于没有保留现场,无法认定莫忠焕摩托车翻车是由于触碰路面碎石造成。莫忠焕诉请菠萝湾碎石加工场对黄丽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失证据支持。但菠萝湾碎石加工场运载碎石的车辆长期没有覆盖,碎石遗撒在路面也是安全观存在的事实。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菠萝湾碎石加工场给予莫忠焕经济帮助25000元。协议签订当时,菠萝湾碎石加工场将25000元交付给莫忠焕。一宗有可能引发更大矛盾的群体性事件得到了有效平息。
(六)法律顾问为中小学生举办法制讲座,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为了增强中小学生法律意识,加大顾问开展法制讲座的力度,一年来开展法制讲座206场次。其中,12月19日下午,和安镇“一村一法律顾问”莫赳律师到和安中学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为和安中学全体学生共900多人上了一节主题为“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心理健康教育”的法制课,受到全体师生的欢迎和好评。细致分析造成校园霸凌事件的因素及解决措施,并进一步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阐述观点。莫赳律师通过一个个典型案例,进行了生动形象的法制教育。和安中学一位同学表示,这节法制课使他认识到了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以后将做一位身体和心理都健康的好学生。
五、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司法所人员和律师资源较少,工作任务较重。2、个别律师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积极、工作开展也不够全面。3、跨地区的顾问律师难以发挥作用。4、公职律师与法援律师参与该项工作的补助如何给付没有明确统一规定。
(二)建议
1、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要积极宣传发动各地、各部门、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促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取得实效。2、深化服务,确保成效明显。结合地方实际,创新服务模式,组织、动员和引导律师投身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中去,保证服务工作到位、成效明显,防止走形式群众满意。3、健全机制,确保运作规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项创新型工作,要不断完善机制,建立健全系列规范指引,确保工作机制有保障,规范运作成常态。4、继续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扩大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群众中的知晓度,进一步推动我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
4.其他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没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部分 徐闻县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表
公开8张部门决算表格,包括:1.收支总表(3张),即:《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2.财政拨款收支表(5张),即:《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除涉密信息外,《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应当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应当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没有数据的表格也要公开,并在合计栏以零填列。 |
徐闻县司法局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