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食药监办[2013]15号
关于印发徐闻县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
现将《徐闻县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抄送:市局保化科
徐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6月3日印发
徐闻县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
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管,维护徐闻县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良好秩序,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广东省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112号)精神和市局的要求,结合我县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徐闻县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落实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责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顿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刑法修正案(八)》、《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下称《打假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省市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利用五个月左右的时间,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县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规范化。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强化对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决定成立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为:
组 长:李 灼
副组长:陈 微、彭元顺
成 员:陈伟义、李仁养、蔡如铁、廖建魁、零福香、黄日聪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主要负责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联络统筹和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三、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此次专项行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和《打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总局吊销相关产品许可证明文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是: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除上述各种情形外,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特别规定》的,可依照《打假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按照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工作安排和主要任务
整个专项行动分为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进行,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不搞一阵风。其中检查整治、案件查办两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8月底前完成,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9月中旬前完成。
(一) 检查整治阶段的主要任务。
1、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全省专项行动工作,制定全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2、按要求认真组织排查,根据省市局确定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组织实施抽检检查。
3、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4809006,投诉举报邮箱:zj-xw-bgs@gdda.gov.cn。做好广大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及投诉举报分析汇总查处工作。
4、根据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投诉举报工作情况,确定辖区内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
5、对省市局确定的重点监督检查企业,要进行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对辖区内的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等场所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100%;要加大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监督检查覆盖率,确保专项行动不留死角。
6、结合今年市局安排的保健食品监督抽检计划,组织对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四类保健食品进行抽验,并及时送市局由市局统一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报省局统一公告。
7、加大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按要求从6月3日起对违法广告向市局实行周报制度。
8、做好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新闻宣传工作,通过有关媒体、公益宣传等渠道营造社会舆论氛围,积极报道打击“四非”的成果,加强社会宣传,发挥协管员力量,通过发放宣传册、张贴海报、刊出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保健食品科普知识。
(二)案件查办阶段的主要任务。
1、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做好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工作。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2、接受市局对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四非”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和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市局,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3、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发挥联合打假办公室的作用,严厉查处保健食品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任务。
1.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结合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试点实施,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组织学习省市局对专项行动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完善辖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积极配合,为专项行动提供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与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涉及重大案件的信息,及时报送市局,由省局统一发布。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五)做好信息报送。专项行动领导办公室要及时报送专项行动阶段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定于每月8日、18日、28日报送进展情况等信息,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和案件处理统计表(附件2、附件3)。
附件:1.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表;
2.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统计表;
3.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案件处理统计表。
附件1
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表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签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四非”专项 |
监督检查内容 |
品 名 |
数 量 |
货 值 |
备 注 |
打击保健食品 非法生产情况 |
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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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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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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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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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委托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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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保健食品 非法经营情况 |
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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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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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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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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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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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保健食品 非法添加情况 |
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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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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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抽样(快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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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保健食品 非法宣传情况 |
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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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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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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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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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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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到违法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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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别: 检查人员: 填表人:
附件2
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
监督检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四非”专项 |
监督检查情况 |
统计数量 |
本月监督 检查情况 |
检查企业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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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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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抽样批次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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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保健食品 非法生产情况 |
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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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五类违法问题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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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保健食品 非法经营情况 |
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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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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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品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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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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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情况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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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情况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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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保健食品 非法添加情况 |
发现非法添加线索的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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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企业数量和品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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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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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保健食品 非法宣传情况 |
发现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品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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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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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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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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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品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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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广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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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填表人:
附件3
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案件处理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四非专项 |
立案数 |
结案数 |
处罚情况 |
涉刑 移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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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 所得(元) |
没收产品 |
罚款 (元) |
吊销 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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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货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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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非法生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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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非法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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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非法添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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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非法宣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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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工商处理情况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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