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一、禁止准入类 | |||
1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18 年版)》附件1) | |
2 | 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调整修订的具体措施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18 年版)》附件2) | |
二、许可准入类 | |||
1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从事特定粮油经营业务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2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公路、水运及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及相关业务 | 公路水运工程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 | |||
3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交通运输项目 | 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4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城建项目 |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