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事项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现将《湛江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事项目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停止实施《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7〕42号),废止原事权委托书,对取消审批、下放或终止委托的事项要及时收回原授予使用的业务用章。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县(市、区)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在交接之日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依法依规承接和行使各项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权责清单事项,切实履行职能,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最大限度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化服务。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附件:湛江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事项目录(2021年版)核改.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