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闻县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徐闻县教育局

徐闻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文件

徐闻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徐教2023227

        


关于印发《徐闻县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小学、校外培训机构:

现将《徐闻县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闻县教育局           徐闻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      徐闻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94


徐闻县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双减”决策部署,做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的审批工作,根据《广东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审批标准

徐闻县辖区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各类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可提出设立申请,由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徐闻县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按照《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申请方式

实施非学科类培训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县教育部门会同科工贸、文广旅体部门受理申请及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仅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线上非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由省教育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受理设立申请及审核,实施审批。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征求属地乡镇中心小学的意见。各乡镇中心小学应对辖区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选址是否符合镇(街)的发展规划、建筑物及其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周边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书面反馈至县教育局。

四、设立流程

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应设置标准等规定进行筹备,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一)名称申报或名称审核

培训机构举办者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应当根据所设立的培训机构的机构属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名称自主申报,或者民政部门依法办理名称审核。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管部门,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

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名称符合设置标准相关规定的,可沿用现有名称。

(二)设立申请

已办理名称自主申报或名称审核的举办者,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材料范本见附件2):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范本

1

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

范本1

2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通知书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至相应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3

申办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设置标准》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经费筹措与管理、管理人员与师资队伍等。

范本2

4

机构章程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标准》规定。

范本3

5

举办者的资质文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信用状况良好承诺书,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良好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范本4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信用状况良好承诺书、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范本5

6

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有效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证明、举办者(社会组织)的财务审计报告、设备设施购买合同及发票等。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提交开办资金已全部缴足的验资报告。


7

办学场所房产权属材料

以自有场所举办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并提供查询内容为房产登记、抵押、查封信息的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文件及建设工程报建、验收文件;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文件等。

以租赁场地举办的,还应提交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协议)以及出租人产权文件,租赁期应符合《设置标准》的规定。


8

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应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9

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应提交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在室外开展体育类培训的除外)。


10

设施设备情况表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范本6

11

拟任首届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监事会明细表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同时还应提供表中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相关从业资质材料等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范本7

12

(拟任)校长(行政负责人)履历表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

范本8

13

(拟聘用)从业人员明细表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还应提供表中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相关从业资质材料、劳动合同等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范本9

14

培训机构党员名单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党员3名以上,应提交按照相关规定成立党组织并开展活动承诺书;党员人数不足3名,应提交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范本10

15

拟用培训材料备案表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同时提供培训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

范本11

16

网站(或教育APP)测试账号以及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ICP)备案证明等材料

已经设立的有在线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需提供;其他类型(尚未正式开展在线培训业务的)暂时不需要提供;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与备案材料应当是二级或二级以上。


17

联合办学协议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需提交。协议内容需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非营利性)/各方出资的数额(营利性)、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单独举办则无需提供。


18

捐赠协议(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如有)

资产来源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供。内容应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财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文件。


备注:

一、所有提交材料一式三份,所有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填写内容字迹要清晰、工整,若手写,请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三、材料中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申请人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印鉴齐全、内容齐全、字迹清晰,需申请人在所有复印件上签章,并在提交材料时带上原件进行核对。

五、如培训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在国外获得的,该资格证明文件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资格证明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公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获得的,需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其中,在国外、港澳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获得的学历证书,还可到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六、聘用外籍人员任教或任职的,需提交外籍人员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外国人在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及备案手续。

七、如代理人代办,则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八、具体提交材料的办事窗口和材料清单由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发布。

(三)受理

举办者按照要求向县教育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定形式的,县教育局依法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回执。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须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举办者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相关回执

(四)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在受理申请之后的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

文广旅体应当进行专业审核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审核意见书面报县教育局。未通过文广旅体专业审核的,不予发放许可证。

县教育局组织力量对申请材料和办学现场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教育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教育局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公告

对于通过审批、准予设立的培训机构,县教育局将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的属性、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培训形式、培训内容等信息。

(六)法人登记

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县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申请办学许可证前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申请办学许可。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在原办学场所办学,但要改变登记属性的(营利性转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转营利性),应将原法人注销登记。新法人成立登记和原法人注销登记可同时进行。

、证照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信息,实行“亮证办学遗失证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且及时证照颁发机关补办。

、资金监管

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应在机构所在地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同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账户,上架课程,开通支付功能

、分支机构

营利性培训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在县范围内设立分教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县教育局)提出设立申请

、分立与合并

培训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进行财务清算,在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审批许可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县教育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九、变更与延续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应当向原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培训机构如需延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向原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培训机构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1. 事后监管

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正式运作后,工贸局文广旅体局要根据自身业务实际,加强对培训机构的业务监管,并配合县教育局做好巡查执法工作,确保培训机构依法依规经营。

县教育局对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实施年度检查工作,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培训机构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中心小学要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职责,对培训机构实行日常巡查监管。


办事流程详见下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向县教育局报备。




营利性机构

审批、做出许可决定和颁证(县教育局)

教育局组织力量现场评估

机构名称预核名(县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申请(县教育局)


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县教育局)

                                                                                                               


教育审核资料



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向县教育局报备。





  非营利性机构      

文广旅体、科工贸局分类审核培训机构申报(专业)资料

审核不通过,重新补交材料




教育部门公告



专业审核意见书(科工局、文广旅体局)

与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设资金监管账户,并向县教育局报备。



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



无法补交材料,退件办结



附件:1.受理通知书(范本)

2.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材料范本

3.广东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管理要求和填写规范




















附件1



受理通知书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所提交的下列材料齐全(见列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受理。

本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为受理之后的三个月内,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申请人作为受理凭据,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备查。

申请人(单位):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行政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材料范本





举办者(签章):                        

拟办机构名称:                          

申 请  日  期:              

受 理  日  期:              





广东省教育厅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一式三份,所有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填写内容字迹要清晰、工整,若手写,请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除提交本表所列材料外,举办者还需提供设置标准要求以及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举办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复印件统一装订成A4纸大小。

六、培训机构审批通过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审批机关,一份送业务主管单位,一份退举办者。















范本1

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拟)设立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营利 £非营利

举办者(个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举办者(社会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拟任)法定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拟任)行政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机构地址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从业人数(人)

       

教学教研人数(人)

           

场所面积

(平方米)

   

教学面积

(平方米)

         

年培训规模(人)

       

同一时间段

最大培训量(人)

         

培训对象(可多选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高中学生

培训方式

£线上        £线下    

办学投入(开办资金)(万元):

是否联合办学

£是  £

出资人(法人、自然人)

投入方式

出资额

(万元)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培训类别

培训项目

培训内容

体育类








文化艺术类








科技类








其他非学科类



承诺:

本人(机构)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举办者签字(签章):

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其他非学科类指的是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类别之外的综合实践等其他类型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2.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鉴定严格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和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鉴定结果执行。

范本2

申 办 报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经过认真准备,特申请设立             (培训机构名称),具体情况如下:

一、举办者信息:

1.举办者名称/姓名:

2.举办者住所/住址:

二、拟举办培训机构信息:

1.培训机构名称:

2.培训机构地址:

3.培训内容:

4.培训规模:

5.培训形式:

6.层次类型:

7.培养目标:

8.党组织设置:

9.办学条件:

10.内设管理体制:

11.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申请人:(个人签字、名章或法人组织公章)


年   月   日  



范本31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名称)章程

(辅题:须载明公司章程修订次数、历次修订和生效时间)

注:1*为必须载明的事项。文中提示内容或选择性内容在提交的章程中应予删除或相应修改;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3、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

第三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章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

第七章 内设公司(行政负责人)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

第九章 教职工

第十章 学员

第十一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章 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章 公司其它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基本内容要求:

1.章程制定依据和目的;

2.公司名称和地址;

3.公司性质和办学宗旨;

4.公司办学规模、层次和形式等。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维护公司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公司中文名称:

公司地址:(地址应当详尽,如:xxXXxx县(市、区)XXXX号)

(以上信息应与公司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条* 公司性质: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非学历教育机构。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项目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填写。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已实缴。”

2、公司设立时或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

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是:

1、姓名(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              

2、姓名(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              

......

(注: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第七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1、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     万元,已于      日缴足。2、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   万元,已于      日缴足。

  ......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机构)

(注: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1.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在   日前缴足”修改为“已实缴”。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全体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内各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

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

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的,本章程应当载明全体股东约定的各自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

(二)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三)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四)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其主体资格证明载明存续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该存续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五)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注: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可记载于本条。)

(六)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七)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第八条*办学层次、办学定位和办学形式:(须载明:办学层次是指公司实施的是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定位是指办学特色或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办学形式是指业余、函授教育等)

依法依规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活动。

第九条* 办学规模:约***人。

第十条* 公司业务主管机关:

公司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股东


基本内容要求:

股东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是***,具备下列条件:

(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了解公司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来自举办者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成员候选人,其中推荐首届董事会成员和监事成员候选人;

(三)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五)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六)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七)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八)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公司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九)取得办学收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配办学结余。

(十)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十一)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十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

(十三)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约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支持公司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已投入到公司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不得向学员、家长筹集办学资金。

(七)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八)办学结余分配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九)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十)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 股东参与公司办学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

权限:

程序:

【民办培训机构的股东根据机构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机构的办学和管理。机构股东主动妥善处理好与机构董事会之间的关系,不得越过董事会直接干预机构事务】



第三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

(注: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容。)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十九条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后,应当办理减资登记。

第二十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一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注:对股权继承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容。)


第四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基本内容要求:

1.公司法定代表人条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四条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

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行政负责人担任,丧失行政负责人资格的;

(四)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六)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五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注:可以依法规定股东会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

  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在每会计年度期末召开一次。

(注:可以自行约定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的频次及时间,并相应修改本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

(注:可以约定15日以外的期限,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股东出席情况、表决情况以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可以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并相应修改本条。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本章程第十五条应当载明股东实缴信息。)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注: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通过其他决议的表决权比例,并根据约定修改本条第二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章 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


基本内容要求:

1.公司董事会构成;

2.董事会成员条件;

3.董事会选举、换届和董事会成员变更;

4.董事会职权;

5.董事长权利;

6.董事会成员权利;

7.董事会议事规则。

8.公司监事(会)构成及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注:1、董事会人数应为确定数,根据需要在五人至十三人之间选择一个具体数字,成员包括举办者或者代表、党组织书记,教职工代表等,其中1/3以上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作为股东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并记载于本条。其他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可以有职工代表。

3、董事会有职工代表的,职工代表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可以空缺,待公司成立后选举产生,再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机构凡是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建立党组织,党组织书记按规定进入董事会(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待条件成熟后再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注: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

(注:1、董事会可以设副董事长,设副董事长的,应当修改本条;

  1. 董事长、副董事长也可以由股东各方委派产生或者股东约定的其他方式产生,并修改本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换届,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将及时调整变更,并在董事会做出决定后30天内报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备案,通过备案后方可有效。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和解聘行政负责人;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和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约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成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具有表决权;

(二)参与公司年度预算、决算审核,对预算、决算情况具有知情权和审核权;

(三)参与聘用和解聘公司行政负责人决定过程,对行政负责人的聘用和解聘具有表决权;

(四)参与董事会活动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1、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2、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3、公司有重大问题需要董事会决策时。

(二)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或不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开会,董事会会议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四)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六)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七)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董(理)事会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行政负责人;

2、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3、制定发展规划;

4、制定预算、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注:可以约定董事会的其他表决方式,并修改本条第(五)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设监事    人,由股东选举产生,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注:民办培训机构的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职工人数少于二十人的培训机构可以只设一至两名监事。监事为职工代表的,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修改本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监事的其他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四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六)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


基本内容要求:

1.行政负责人的遴选、确定、聘任;

2.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第四十八条* 机构设行政负责人一名,行政负责人人选由董事会遴选、确定、聘任。

行政负责人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第四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负责公司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公司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公司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公司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五十条* 行政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上一学年度公司工作,提交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及时向董事会通报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

基本内容要求:

1.党组织及其职责;

2.党组织工作机制。


第五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本单位要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本单位具备条件应成立党组织,党组织设置形式根据党员的人数确定。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成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辖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建立联合党组织。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由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选派党的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公司,可就近就便与其他公司建立联合党组织,也可挂靠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如为此种情况,应相应修改第二十九、第三十条内容】

公司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引导公司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公司工作各方面、教育教学全过程;

(三)推动公司发展,参与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十二条公司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部门,配备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公司党组织的全面工作,参加公司的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公司的会议,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四条*公司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司决策公司和行政管理公司,党员行政负责人、副行政负责人等行政公司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公司党组织支持公司决策公司和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第九章 教职工


基本内容要求:

1.教师和职工的权益;

2.教师和职工的管理;

3.教师和职工的申诉机制。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本公司办学层次、规模和公司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第五十六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和聘用其他职工,并与其签订聘任或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培训机构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

公司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公司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八条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支持教师及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业务技能培训。其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公司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

第五十九条公司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或处分。

公司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廉洁自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任聘用、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公司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公司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章 学  员


基本内容要求:

1.学员的权益;

2.学员的管理;

3.学员的申诉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建立学员档案。

学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义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成立学员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公司,依法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公司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员、社会公众对公司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公司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十一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基本内容要求:

1.举办者出资情况;

2.预算管理;

3.财务管理;

4.资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公司对股东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对股东投入的资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六十五条*公司建立严格的预算、决算制度。公司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的办学场所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和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等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公司的资产。

公司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教育教学活动支出占学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公司应根据办学层次、登记类型及自身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确定具体比例。)

第六十六条*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公司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公司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公司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九条*公司资产的使用接受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在申请年度检查时报培训机构审批机关一并年检。

第七十条*公司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公司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福利基金。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办学规模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开支。

负有债务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将年度办学结余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办学结余是指机构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七十二条*公司办学结余分配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十二章 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基本内容要求:

1.公司举办者的变更;

2.公司的变更;

3.公司的终止;

4.公司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公司股东的变更,须由股东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培训机构审批机关核准。

公司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公司董事会申请报培训审批机关批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股东同意、公司董事会通过,由公司申请报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同意加盖公章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十四条 公司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公司董事会报培训机构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股东会决议解散;

(五)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人民法院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注:可以规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七十六条*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东应当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七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退还学员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支付清算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注:可以约定按照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并修改本款。)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八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十一条* 公司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公司学员

第八十二条公司终止后,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同意,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凭审批同意的批复,在15日内向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司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公司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由上级党组织对公司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十三章公司的其他规定


基本内容要求:

1.章程修订及程序;

2.章程修订的备案和登记程序;

3.章程解释权和生效实施日期。


第八十四条股东、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口头、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通知。

第八十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董事会决议。

(注:1、可以约定由股东会决议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公司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公司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公司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董事会因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八十九条* 章程的修订,可由公司董事会、行政负责人办公会议或者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

章程修订稿应广泛征求意见,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行政负责人审议通过,公司股东会审定。

第九十条章程修订稿审定后30日内,由公司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并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   日起生效。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会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范本32

广东省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试行,非学科类培训

(辅题:须载明机构章程修订次数、历次修订和生效时间)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举办者

第三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机构理事会

第五章   行政负责人(校长)和办公会议

第六章   机构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

第七章   机构监事(会)

第八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章   机构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章   教职工

第十一章 学员

第十二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章 机构与社会

第十四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五章 技术保障(线上培训)

第十六章 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章 附则

注:*为必须载明的事项;第十五章仅适用线上非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请剔除此章。

序 言


基本内容要求:

1.机构简要办学历程;

2.办学理念。


第一章 总  则


基本内容要求:

1.章程制定依据和目的;

2.机构名称和地址(含分教点);

3.机构性质和办学宗旨;

4.机构办学规模、层次和形式等。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机构制度,维护机构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机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机构中文名称:

机构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机构地址:(地址应详尽,如:xxXXxx县(市、区)XXXX号)

机构网址:(如有可填)

(以上信息应与机构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条* 机构性质(须载明:捐助法人)

第四条*机构开办资金:(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者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金额为捐赠资产,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一)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所占比例;

(二)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所占比例;

(三)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所占比例。

第五条*办学层次、办学定位和办学形式:(如:办学层次是非学历教育;办学定位是指办学特色或机构发展战略目标;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等)。

第六条* 办学规模:(根据审批机关核准的机构面积确定办学规模)。

招生对象:       (小学/初中/高中、小学13年级等)学段的     (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其他非学科类:____)培训的学员

第七条* 机构业务主管机关:____教育局。

机构登记管理机关:______民政局。

第八条* 办学理念:(须载明:办学指导思想、办学使命、培养目标等内容)

办学宗旨: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等内容)

机构标识:(如有,须载明:校训、校徽、校歌等)



第二章 机构举办者

基本内容要求:

举办者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机构的举办者是:

(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机构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机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来自举办者的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其中推荐首届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纪要及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四)依据机构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机构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机构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机构章程,支持机构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依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将出资用于办学的资产足额过户到机构名下;

(三)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抽逃已投入到机构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结余,不得向学员筹集办学资金;

(四)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五)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十二条*  举办者参与机构办学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

权限:

程序:

【联合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根据机构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机构的办学和管理。机构举办者主动妥善处理好与机构理事会之间的关系,不得越过理事会直接干预机构事务】

第三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


基本内容要求:

1.机构法定代表人条件;

2.机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担任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须载明:机构法定代表人是由理事长或者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机构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机构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机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丧失理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丧失行政负责人(校长)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章 机构理事会


基本内容要求:

1.机构理事会构成;

2.理事会成员条件;

3.理事会选举、换届和理事会成员变更;

4.理事会职权;

5.理事长权利;

6.理事会成员权利;

7.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行政负责人(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 机构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机构理事会成员  人,并设理事长1名。【理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总人数应为单数,其中1/3以上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会成员是:                 。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由机构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校长)、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热爱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等担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

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机构监事。

第十八条*首届理事会理事长、理事,由举办者开会决定推荐,并提供推荐函,再由机构筹办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经过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后产生。

理事会换届,理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将及时调整变更,在理事会作出决定后30天内报机构审批机关备案后,并于15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行政负责人(校长);

(二)修改机构章程和制定机构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机构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机构重大问题决策,具有表决权;

(二)参与机构年度预算、决算审核,对预算、决算情况具有知情权和审核权;

(三)参与聘用和解聘机构行政负责人(校长)决定过程,对行政负责人(校长)的聘用和解聘具有表决权;

(四)参与理事会活动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机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机构的财产。

理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私分、挪用机构资金;

(二)将机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将机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机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理事会同意,与机构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机构的业务,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机构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机构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未经理事会同意,擅自披露机构秘密;

(八)违反对机构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理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机构所有。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三)机构有重大问题需要理事会决策时。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或不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开会,理事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行政负责人(校长);

(二)修改机构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行政负责人(校长)及办公会议


基本内容要求:

1.行政负责人(校长)的遴选、确定、聘任;

2.行政负责人(校长)的职权;

3.行政负责人(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组成、责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机构设行政负责人(校长)一名,人选由理事会遴选、确定、聘任,正式聘任的同时即报告机构审批机关,并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

行政负责人(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行政负责人(校长)的任职条件,按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行政负责人(校长)是:                    

第二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校长)负责机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机构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机构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机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机构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向理事会报告上一学年度机构工作,提交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机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机构可根据实际设立行政负责人(校长)办公会议。如设立,须载明办公会议的人员组成、责权和议事规则等。如:行政负责人(校长)办公会议是行政负责人(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行政负责人(校长)职权范围内的主要事项;行政负责人(校长)办公会议的成员组成;行政负责人(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议事内容符合上级领导机关要求和机构发展要求,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第六章 机构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


基本内容要求:

1.党组织及其职责;

2.党组织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机构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机构,都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机构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机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机构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机构发展。支持机构理事会和行政负责人(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机构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机构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机构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机构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机构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条*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机构党组织负责人主持机构党组织的全面工作,定期研究机构党建工作,参加机构的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校长)办公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会议,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机构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机构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行政负责人(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机构重大决策应征求党组织的意见。机构党组织支持机构决策机构和行政负责人(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机构党组织设立健全相关党务工作部门、配备充足力量开展党建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强党建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七章 机构监事(会)


基本内容要求:

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机构设立监事(会)(人数较少的民办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须设1-2名监事)。

监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机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推选)组成。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主席或召集人。

监事(会)是:                        

监事(会)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机构理事、行政负责人(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机构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当理事、机构主要领导的行为损害机构的利益时,要求理事、机构主要领导予以纠正;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基本内容要求:

1.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第三十六条*机构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机构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机构、机构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机构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机构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机构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机构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薪酬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机构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推选理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理事和监事;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机构领导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机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机构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机构与机构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章 机构其他组织机构


基本内容要求:

1.机构内部行政管理和党组织机构设置;

2.工会及其权责。



第三十九条* 机构设立如下基本的行政管理和党组织机构:(根据机构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置机构内部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党组织机构)。

机构人事、财务等关键管理岗位负责人与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十条*机构的教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机构的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机构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并在法律法规和机构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机构民主管理。

机构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机构经费预算,充分保障党群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第十章 教职工


基本内容要求:

1.教师和职工的权益;

2.教师和职工的管理;

3.教师和职工的申诉机制。


第四十二条* 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机构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第四十三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和聘用其他职工,并与其签订聘任或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机构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

机构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机构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 机构鼓励支持教师及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业务技能培训。其经费列入机构年度预算。

机构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

第四十六条*机构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机构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机构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或处分。

机构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廉洁自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任聘用、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机构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机构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 学  员


基本内容要求:

1.学员的权益;

2.学员的管理;

3.学员的申诉机制。


第四十八条*机构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员。凡按有关规定被招收的学员,机构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机构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员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义务。

机构依法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根据学员的表现和学习成果,对达到规定标准者,给予开具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教育教学管理


基本内容要求:

1.教育教学管理的原则;

2.学员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3.督导、评估。


第五十条* 机构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注重学员综合素质培养,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一条*机构加强学员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各方面,转化为学员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机构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理念,完善德育体系,改进德育方式,健全德育网络,提升德育工作有效性。

第五十二条* 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机构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基本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按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

第五十四条* 机构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改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五十五条* 机构依法、科学、规范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效益。

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五十六条* 机构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机构安全稳定。

机构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增强师生避险、逃生、自救的意识与能力。

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七条* 机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其委托的社会机构对机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十三章 机构与社会


基本内容要求:

  1. 机构与社会服务。

  2. 服务承诺。


第五十八条*机构应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切实保障教职工、学员、社会公众对机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十九条*机构遵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在开展教育培训全过程中,承认机构的教育属性,加强教育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学习,遵循教育规律,愿意以教育机构身份接受广东省教育厅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各项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机构具备为学校和师生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包括具备开展校外培训的教育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资金和专业人员等条件。

第六十一条*机构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财务规范。遵守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收费时限、资金管理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要求,努力营造健康财务,切实防范资金运营风险,并承诺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广东省教育厅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机构的财务监管。



第十四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基本内容要求:

1.举办者出资情况;

2.预算管理;

3.财务管理;

4.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机构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捐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机构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捐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六十三条*机构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机构的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和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等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机构的资产。

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教育教学活动支出占学费收入的比例。(机构可根据办学层次、登记类型及自身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确定具体比例)

第六十四条* 机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制度。

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机构可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机构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机构资产的使用接受机构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在申请年度检查时报机构审批机关年检,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十八条*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需报送至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门)进行备案,并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收费需进入机构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收费。

第六十九条*负有债务的民办机构,应当将年度办学结余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办学结余是指机构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的余额。)

第七十条*机构结余全部用于机构发展,不得在举办者、出资者、理事、监事、行政负责人(校长)中进行分配。

第七十一条*机构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执行。机构接受的捐赠资金和各级政府资助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的审计和效益评价。


第十五章 技术保障

(本章仅适用线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基本内容要求:

1.个人信息保护

2.网络安全管理

3.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4.ICP备案手续、电信业务许可和服务器设置

5.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与备案


第七十二条*机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规定,依法制定信息安全规定和流程和用户信息查阅权限,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人员管理、产品技术等方面多维度提升系统的安全性,向用户公示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杜绝收集无关的个人信息等情况。

第七十三条*机构中关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展开,在办公电脑安装杀毒软件、身份认证系统等操作,合理展开培训及规范员工上网习惯、定期组织检查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合规增量备份数据库文件及加强离职员工数据管理等。

第七十四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购买服务器安全产品、备份数据、防火墙等,保护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分析发现异常数据、屏蔽不良数据和信息传播等情况。

第七十五条* 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履行ICP备案手续,并按《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规定完成网络单元定级备案、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

第七十六条* 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机构将建立严格的内容审查机制,保证产品发布内容健康有益,无网络游戏等内容及链接;

(二)学员作为主要使用者的端口、账号,无低俗内容、不良链接,无强制收费、无恶意扣费;

(三)满足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不调用和学习相关功能无关的隐私权限、不征集与使用本培训平台功能无关的学员个人信息,切实保障学员信息和数据安全;

(四)在培训平台界面显著位置提供有效的人工客服、在线客服等使用反馈功能的模块。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章 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基本内容要求:

1.机构的变更;

2.机构的终止;

3.机构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机构理事会报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按规定报机构审批机关加具意见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七十八* 机构的注销,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机构理事会报机构审批机关批准。

七十九*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办学许可证期满且机构无招生、办学行为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终止的事项。

第八十条* 机构在终止前,依法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 机构终止后,机构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员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机构办学。

第八十* 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员

第八十*机构终止后,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同意,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机构审批机关,凭审批同意的批复,在15日内向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十* 机构发生注销等重大事项,机构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由上级党组织对机构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十七章 附  则

基本内容要求:

1.章程修订及程序;

2.章程修订的备案和登记程序;

3.章程解释权和生效实施日期。


第八十* 机构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将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机构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三)理事会因实际情况和需要作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八十* 章程的修订,可由机构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校长)办公会议或者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

章程修订稿应广泛征求意见,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机构理事会审定。

第八十*本章程修订经理事会审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自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机构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   日起生效。

八十八*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机构理事会。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名并加盖指模:




全体监事签名并加盖指模:




举办者(组织盖章/个人签名并加盖指模):



以上为     机构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于   日通过(方式)产生。

范本41



信用状况良好承诺书

(社会组织)


本人承诺,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单位信用状况良好,无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亦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范本42


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社会组织负责人)



本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为:               ,现郑重承诺:

1、本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国籍所在国)无犯罪记录,且不存在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情形。

2、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继续守法守规。

3、上述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范本51


信用状况良好承诺书

(自然人)


本人承诺,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人信用状况良好,无失信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范本52


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自然人)


本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为:               ,现郑重承诺:

1、本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国籍所在国)无犯罪记录,且不存在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情形。

2、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继续守法守规。

3、上述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范本6

设施设备情况表


名称

单位

数量

折合价值(元)

名称

单位

数量

折合价值(元)























































































范本7

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表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政治

面貌

学历

身份证号码                                                    

现任职务

分管业务









































































说明:此表后附以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范本8

(拟任)校长(行政负责人)履历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照片

(一寸)

政治面貌


学历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技术职称


电话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居

家庭住址


邮编


工 作 经 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签 字:        

年 月  日

范本9

(拟聘用)从业人员明细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从业岗位

学历

资格证书(职业能力

证明)名称及编号

备注

















































































说明:1.此表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管理、财务、助教等人员;

2.如果某从业人员同时在多家培训机构或一家培训机构的多个分支机构从业,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此表后附以上人员身份证、学历证、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劳动合同等复印件以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范本10                        

培训机构党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党内职务

机构内职务

入党

时间

组织关系

所在党支部



























































































说明:若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中没有党员,则在第一行填无。

范本11

拟用培训材料备案表

序号

教材名称

图书出版号

备注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教学点的培训教材;

2.自编教材无图书出版号可填无并在“备注”栏注明;

3.此表后附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


附件3


广东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管理要求和填写规范


一、管理规定

(一)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技术标准,按照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分别组织印制。

(二)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

(三)办学许可证由培训机构审批机关依据填写规范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四)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

(五)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民办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六)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七)培训机构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八)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

(九)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毁损的可凭毁损的原办学许可证到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二、填写规范

(一)名称:填写培训机构全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除填写学校全称外还可以填写经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简称

(二)地址:填写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详细地址有多个办学地址的需逐一填写

(三)校长:填写经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聘任、符合法定任职资格的校长姓名

(四)举办者:填写经审批机关核准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规范名称(姓名)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为序由多到少逐一填写

(五)学校类型:填写审批机关批准的培训机构类型分别为营利性培训机构或者非营利性培训机构。

(六)办学内容:填写审批机关批准的层次、类型、形式等

1.层次为:非学历教育培训;

2.类型分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

2)普通高中学科类校外培训;

3中小学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或者填:中小学体育/文化艺术/科技校外培训

4)高考复读辅导/中考复读辅导/同等学力考试辅导;

5)社会人员文化培训/成人高考培训/自学考试培训;

6)涉外非学历教育培训;

7)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办学内容。

其中,面向具有中小学生学籍的学生举办的培训,选择(1)至(3)的内容填写;面向成人或者不具备中小学生学籍的其他人员举办的培训,视具体招生对象选择(4)至(7)的内容填写。

3.形式为:非全日制或全日制。此外,除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之外,其他类型的校外培训允许多种业态同时经营。即上述(2-7)可以同时多选,但不得与(1)混淆。

(七)主管部门:填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全称

(八)有效期限:填写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有效起止日期应具体到月有效期应当与培训机构实施的各级各类培训年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

九)发证机关(章):填写审批机关全称。

(十)编号:15位数其中:

1.1位数为审批机关代码:0为教育部,“1为地方人民政府,“2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3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2-7位数为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

3.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8位数为机构类别代码,统一填“7。各数字代码含义:0为本科层次及以上教育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独立学院等;1为专科层次教育学校含高职(专科)学校等;2为其他高等教育学校含成人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3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成人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4为初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等;5为初等教育学校含普通小学、成人小学等;6为学前教育学校含幼儿园等;7为培训机构;8为其他含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等

4.9-14位数为培训机构排序

5.15位数为培训机构法人类型:8为非营利性培训机构,“9为营利性培训机构

6.年度检查情况: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度检查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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