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一批70项证明(盖章)事项目录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证明类别 | 开具(盖章)单位 | 收取单位 | 设定依据 | 便民替代措施 | 部门意见 | 编办意见 | 处理理由 | 备注 |
1 | 县公安局 | 同意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 办理户口迁入、迁出审批 | 户籍身份 | 村(居)委会 | 公安机关 | 《关于办理“非转农”户口问题的批复》(广公(户)字〔2003〕216号) | 无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2项。 | |
2 | 县公安局 | 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 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使牌证审批 | 收入财产 | 地税局 | 公安机关 | 无 | 提交自行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3项。 | |
3 | 县公安局 | 为办理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延长有效期加具意见 | 办理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延长有效期审批 | 其他 | 商务局 | 公安机关 | 无 | 无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4项。 | |
4 | 县公安局 | 改名、曾用名证明 | 申请更改姓名 | 户籍身份 | 村(居)委会 | 公安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关于办理“非转农”户口问题的批复》(广公(户)字〔2003〕216号) | 无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5项。 | |
5 | 县公安局 | 生育登记证明 |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居住证 | 婚姻家庭 | 村(居)委会 | 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直接申请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1.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6项。2.办理居住证不需要申请人提交生育登记证明。 | |
6 | 县公安局 | 职称证书鉴定证明 | 办理夫妻投靠入户审批 | 劳动就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直接申请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7项。 | |
7 | 县公安局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明 | 办理积分入户审批 | 劳动就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通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核验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1.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8项。2.根据湛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停止受理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的公告》要求,上述业务已于2017年3月起停止受理。 | |
8 | 县公安局 | 独生子女证明 | 办理异地户口迁移 | 户籍身份 | 职工所在单位 | 公安办证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无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1.国家已经放开二孩政策; 2.以前的独生子女可以使用已有的独生子女证去证明是否独生。 | |
9 | 县公安局 | 养犬条件证明和养犬义务保证书 | 申请人养犬 | 其他 | 居(村)委会 | 公安部门 |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1997修正)》(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 无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1.广东省只有广州深圳珠海地区需要办理养犬审批 2.无此类证明开具,由于目前我市在养犬管理方面没有地方性法规,办理养犬证业务未开展 | |
10 | 县公安局 | 生育登记证明 | 个人办事需要 | 婚姻家庭 | 村(居)委会 | 派出所(市外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无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无此类证明开具,办理户口迁移无需申请人出具“生育登记证明” | |
11 | 县公安局 | 关于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集体用地证明 | 对无产权证明的“村改居”小区、统建楼等需街道证明集体产权证明 | 交通出行 | 镇级政府 | 公安部门 | 无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无此类证明开具 | ||
12 | 县公安局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办理迁移户口 | 政治审查 | 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公证机关 | 公安部门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 无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无违法犯罪证明不应由村(居)委会出具,且办理户口迁移无需申请人出具此类证明 | |
13 | 县公安局 | 无再婚证明 |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 | 婚姻家庭 | 户籍地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无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不存在此类证明,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无需申请人出具“无再婚证明” | |
14 | 县公安局 | 居住证明 | 办理居住证 | 户籍身份 | 村(居)委会 | 公安部门 | 《居住证暂行条例》 | 无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可凭居住地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申领居住证。 | |
15 | 县公安局 |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办理入户 | 其他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凭行政介绍信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无 | |
16 | 县公安局 | 公开招聘人员情况登记表 | 办理入户 | 其他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转发省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湛人[2010]55号) | 凭录用备案表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无 | |
17 | 县民政局 | 存档证明 | 个人档案存放在社保机构的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社会保障 | 社保机构 | 民政部门 |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4〕202号) | 信息共享等方式办理,在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9项。 | |
18 | 县民政局 | 存档证明 | 个人档案存放在社保机构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社会保障 | 社保机构 | 民政部门 |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4〕202号) | 信息共享等方式办理,在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10项。 | |
19 | 县民政局 | 失业证明 | 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社会保障 | 社保机构 | 民政部门 |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4〕202号) | 信息共享等方式办理,在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11项。 | |
20 | 县民政局 | 就业收入情况证明 |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社会保障 | 社保机构 | 民政部门 |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4〕202号) | 信息共享等方式办理,在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12项。 | |
21 | 县民政局 | 收入证明 | 证明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收入情况 | 社会保障 | 村(居)委会 | 民政部门 |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4〕202号) | 信息共享等方式办理,在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13项。 | |
22 | 县民政局 | 生活困难和无工作单位证明 | 退伍军人申请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相关待遇 | 收入财产 | 村(居)委会 | 民政部门 |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 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14项。 | |
23 | 县民政局 | 注销户口证明 | 申领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 户籍身份 | 公安机关 | 民政部门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2.《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 改为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15项。 | |
24 | 县民政局 | 抚恤补助登记证(初审) | 办理抚恤补助认定 | 其他 | 村(居)委会 | 民政部门 | 无 | 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16项,不需要提供该证明材料。 | |
25 | 县民政局 | 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证明 | 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 其他 | 村(居)委会 | 民政部门 | 《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07〕18号) | 改为提交退伍证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17项。 | |
26 | 县民政局 | 家庭困难证明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领定期抚恤金 | 收入财产 | 村(居)委会 | 民政部门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18项。 | |
27 | 县民政局 | 成年且本人无经济收入声明书盖章 | 贫困残疾人申领生活津贴 | 其他 | 村(居)委会 | 民政部门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 | 无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19项。 | |
28 | 县民政局 |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证明材料 |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 户籍身份 | 镇级政府、村(居)委会 | 民政部门 | 《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 | 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20项。 | |
29 | 县民政局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证明 | 减免学费 | 劳动就业 | 民政部门 | 部分职校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查看本人退役证件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本人退役证即可证明 | |
30 | 县司法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司法鉴定人执业申请 | 户籍身份 | 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司办〔2014〕234号)5.《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 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可通过市公安局的“信息共享”查询。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21项。 | |
31 | 县司法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律师执业申请 | 户籍身份 | 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订版)。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修正)。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14] 94号)。 | 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可通过市公安局的“信息共享”查询。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22项。 | |
32 | 县司法局 | 无行政处罚记录及未结投诉案件的证明 | 办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 | 其他 | 所在县级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 司法行政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订版)。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修正)。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14] 94号)。 | 通过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23项。 | |
33 | 县司法局 | 申请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办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 | 财产收入 | 原执业机构 | 司法行政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订版)。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修正)。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14] 94号)。 | 申请人提交个人收入凭证及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24项。 | |
34 | 县司法局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身份证明公证 | 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复核审 | 户籍身份 | 公证机构 | 省司法厅 | 无 | 无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无 | |
35 | 县社会基金保障局 | 生存证明 | 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业务 | 社会保障 | 公安、街道、社区管理部门 | 社保机构 |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 通过部级异地退管平台实现跨省社保部门间业务协查、通过省异地协查平台实现省内社保部门间互助协查及邮储合作网点协查业务办理、通过粤澳协作机制开展两地协查业务、通过局手机APP平台实现移动人脸认证、通过局网站实现互联网人脸认证等措施。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26项。 | |
36 | 县社会基金保障局 | 意外受伤证明 | 证明居民意外受伤,申请医保报销 | 医疗卫生 | 村(居)委会 | 社保机构、定点医院等 | 湛社保〔2004〕57号附件2参保人意外受伤需要提交资料第二条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28项。 | |
37 |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普通外伤证明 | 普通外伤住院报销审批 | 医疗卫生 | 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 | 社保机构 | 湛社保[2014]57号附件2参保人意外受伤需提交的资料第二条 | 无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方便群众办事 | |
38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灵活就业证明 | 申请失业登记的中止 | 社会保障 | 村(居)委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无 | 无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29项 | |
39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户籍证明 | 用人单位因在国家机关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本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证明其户籍性质时需提供该证明 | 户籍身份 | 户籍地派出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的实施意见》 | 无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广东省从2016年1月1日起已取消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 |
40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才引进审查证明 | 外地人才市场、人事部门引进人才 | 政治审查 | 居(村)委会 | 异地人社等部门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31号) | 以审阅人事档案为依据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31号)第三条规定 | |
41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审材料及证明 | 单位入职需要或本地户籍人员在外入党 | 政治审查 | 居(村)委会 | 异地人社等部门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31号) | 以审阅人事档案为依据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31号)第三条规定 | |
42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农业户籍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劳动就业 | 社保征缴机构(委托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无 | 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无 | |
43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骨灰寄存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申请丧葬补助金 | 无 | 县级民政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无 | 提供火化证明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无 | |
44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零就业家庭证明 | 办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 劳动就业 | 村(居)委会 | 劳保所 | 关于印发《湛江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 无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30项。 | |
45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申请岗位补贴 | 劳动就业 | 社保征缴机构(委托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湛人社〔2015〕14号) | 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31项。 | |
46 | 县卫生计生局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办理生育登记(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 | 婚姻家庭 | 外地一方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计生办 | 卫生计生部门 | 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相关配套文件 | 在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或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34项。 | |
47 | 县卫生计生局 | 特殊情况审核证明 | 申请再生育审批 | 婚姻家庭 | 村(居)委会 | 卫生计生部门 | 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相关配套文件 | 在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应的证件、鉴定结论、法律文书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35项。 | |
48 | 县卫生计生局 |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证明 | 申请生育审批 | 婚姻家庭 | 福利院 | 卫生计生部门 | 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相关配套文件 | 提供收养证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36项。 | |
49 | 县卫生计生局 | 居民死亡证明(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 | 办理死亡证 | 医疗卫生 | 居(村)委会 |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 |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 无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37项。 | |
50 | 县卫生计生局 | 现居住地证明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和奖励、优待 | 其他 | 村(居)委会 | 卫生计生部门 | 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相关配套文件 | 提供居住证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38项。 | |
51 | 县卫生计生局 | 现居住地证明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生育服务登记 | 其他 | 村(居)委会 | 卫生计生部门 | 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相关配套文件 | 提供居住证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39项。 | |
52 | 县卫生计生局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声明 | 补办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审批 | 医疗卫生 | 报刊媒体 | 卫生计生部门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40项。 | |
53 | 县卫生计生局 | 夫妻双方生育情况证明 |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 婚姻家庭 | 镇级政府、村(居)委会 | 卫生计生部门 | 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相关配套文件 | 在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41项。 | |
54 | 县卫生计生局 | 双方基本情况审核盖章 | 无工作单位的育龄夫妻申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其他 | 村(居)委会 | 卫生计生部门 | 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相关配套文件 | 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42项。 | |
55 | 县卫生计生局 | 婚姻情况证明 | 夫妻一方为高校在校生的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婚姻家庭 | 在学校一方的个人档案存放单位 | 卫生计生部门 | 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相关配套文件 | 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43项。 | |
56 | 县卫生计生局 | 婚姻情况证明 | 女方为军人申请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婚姻家庭 | 女方部队政治机关 | 卫生计生部门 | 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相关配套文件 | 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44项。 | |
57 | 县卫生计生局 | 婚育情况证明 | 无存档单位人员或农民因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 | 婚姻家庭 | 村(居)委会 | 卫生计生部门 | 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相关配套文件 | 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查询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45项。 | |
58 | 县市场监管局 | 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 |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其符合冠省名规定) | 财产收入 | 税务部门 | 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 《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粤工商企字〔2009〕484号)第六条第(三)款及第十三条第(五)款 | 提交自行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参照粤机编办发〔2018〕34号文第46项。 | |
59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报声明 | 用于补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其他 | 本地日报刊 | 质监部门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三十条 | 由申请人自行声明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简化程序 | |
60 | 县科技局 | 不存在偷漏税的证明 | 用于企业办理政府部门提供高新技术政府补助和政府项目的招标标 | 收入财产 | 税务主管部门 | 科技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无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企业是否涉及偷漏税需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核查或稽查,短期内出具,难以确定 | |
61 | 县国土资源局 | 不涉及增值税的证明 | 用于企业办理变更名称手续用 | 收入财产 | 税务主管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变更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国土资地籍发〔2013〕134号)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关联性不大,不利于便民 | ||
62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未婚证明 | 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 婚姻家庭 | 街道办(计划生育办公室)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湛江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 个人提供未婚声明,单位加意见确认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街道办不再出具此证明 | |
63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无工作单位证明 | 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 劳动就业 | 街道办(乡镇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湛江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 个人提供无工作声明,提供社保信息和住房查询信息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街道办不再出具此证明 | |
64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听证告知书盖章 | 申请设立娱乐场多涉及申请与利害关系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 社会保障 | 与娱乐场所有关的单位 | 文化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12条 | 无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我地区一直未硬性要求办事人出具此项证明 | |
65 |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 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培训上岗证明 | 食品经营(含保健食品项目)许可审批 | 劳动就业 | 培训机构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3.《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 无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后,不再需要提交。 | |
66 |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 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 | 食品经营(含保健食品项目)许可审批 | 住房服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3.《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 无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实施需要明确的若干问题(20160201汇总)》的第二条说明:房产用途证明的问题,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精神和提交资料清单,没有此项要求。 | |
67 | 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租房承租人家庭收入证明 | 办理租房提取手续 | 收入财产 | 职工所在单位 | 住房公积金中心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 2.《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09〕2号) | 可用职工银行存折的工资流水代替 | 同意取消 | 同意部门意见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房租超过工资收入一定比例可以提取 | |
68 | 教育部门 | 同意民族生异地就业函 | 在校期间享受了国家专项奖学金的民族生办理 | 其他 | 省民宗委 | 民族生所在高等院校 | 无 | 鼓励民族生双向选择和自主创业,对于在校期间享受了国家专项奖学金的民族生要求异地就业的,不再需要民族宗教部门同意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无 | |
69 | 残联 | 残疾人乘车证办理 | 残疾人免费或优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交通出行 | 镇级政府、居(村)委会 | 残联 | 无 | 凭残疾人证免费或优惠乘坐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无 | |
70 | 残联 | 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核表盖章 | 享受残疾人助学金一次性资助 | 其他 | 村(居)委会 | 残联 | 无 | 无 | 没开展相关业务 | 取消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