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费降费减负政策问答

一、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对广东省社保费的征缴政策有哪些影响?

答:国务院方案出台后,我省印发了《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粤人社规〔2019〕11号),根据文件规定,此次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对我省社保费征缴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下调”,包括下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下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下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要求各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我省如何规定?

答:根据《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3%的市,2020年底前将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具体的过渡计划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制定。今后再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单位缴费比例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标准。

 

三、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如何下调?

答: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20004元下调至17346元。2019年7月1日起,我省将根据统计部门新公布的2018年社会平均工资数据计算确定2019社会保险年度(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上述执行时间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应的费款所属期。

 

四、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如何规定?

答:我省2018社会保险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分四类片区设置。各地按照所在片区的全口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全省全口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全省全口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五、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要求要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我省如何规定?

答:自2016年3月起,我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确定其缴费基数。根据《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由20004元下调至17346元。2019年7月1日起,我省将根据统计部门新公布的2018年社会平均工资数据计算确定2019社会保险年度(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上述执行时间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应的费款所属期。

 

六、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如何下调?

答:从2019年5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下调为16%。

 

七、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如何变化?

答: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由20004元下调至17346元,缴费基数下限暂由4004.8下调至3469.2元。在统计部门新公布2018年度社会平均数据后计算确定2019年度(2019年1月-2019年12月)基本养老保险的上下限。上述执行时间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应的费款所属期。

 

八、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规定要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什么我省没有变化?

答:我省已全面落实国务院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我省将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同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2018年11月,省政府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明确了失业保险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九、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规定要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为什么我省没有变化?

答:我省已全面落实国务院的要求。我省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措施,各统筹地区根据按照八类工伤风险行业类别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并执行浮动费率。2019年1月,我省明确根据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情况,在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基础上,各统筹区缴费比例再分别阶段性下调20%、30%及40%,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十、除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有降费减负政策外,我省还有其他社保费降费减负政策吗?

答:还有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降费减负政策:

一是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根据《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地级以上市,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

二是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省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的,应当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详情可咨询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税务部门。

 

十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如何享受社保费降费减负政策,是否需要申请办理?

答:不需要。社保费降费减负政策的享受通过税务机关直接调整征收系统实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申报缴纳社保费时即可享受降费减负政策,无需申请办理。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仍按照之前的申报缴款途径,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事项,并向税务机关缴纳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