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环罚字〔2017〕2号
湛江生龙船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5351958958T
法定代表人 :王明海
身份证号码:44082519770128XXXX
详细地址:广东省徐闻县和安镇后园仔村04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1、事实
经我局环监分局2017年的1月23日调查核实,你公司“玻璃钢纤维渔船生产项目”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2、证据
《徐闻县环境保护监察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徐闻县环境保护监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
我局于2017年1月25日向你船厂下发了《徐闻县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徐环违改〔2017〕4 号),责令你船厂收到决定书后立即停止生产。我局于2017年3月20日向你船厂送达了《徐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徐环罚告字〔2017〕1 号),告知你船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船厂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你船厂未依法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你船厂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你船厂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船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船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徐闻县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徐闻县徐城东平一路160号6楼),开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船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徐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徐闻县徐城东平一路160号
联系电话:0759—4869813
徐闻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