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环罚字〔2019〕14号                           签发人:杨 豪

徐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闻县金兴绿色包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25MA4W2H9M8C

经营者: 王平

身份证号码: 4408251971XXXX1478

详细地址: 徐闻县曲界镇三角仔园(新变电站路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4月16日调查核实,你厂存在未依法办理环评报批手续,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徐闻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徐闻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4月23日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徐环违改字〔2019〕10号),责令你厂收到决定书后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于2019年4月29日向你厂送达了《徐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徐环听告字〔2019〕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陈述和申辩。你厂未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主动放弃了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徐环违改字〔2019〕10号)及《徐闻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徐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徐环听告字〔2019〕1 号)及《徐闻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徐闻县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徐闻县徐城镇东平一路160号六楼)开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徐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徐闻县徐城镇东平一路160号

联系电话:0759-4869813

徐闻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