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环〔2014373

各县(市)环保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徐闻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各县(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各县(市)支行:

现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等五部门《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实施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规定需要环保核查的上市企业和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根据属地管辖和分级管辖的原则,2014年起,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由湛江市环境监察分局直接征收排污费的市重点监控企业和《办法》第(三)项所列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监控企业和《办法》第(三)项所列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2015年起,评价范围扩大至《办法》规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所有企业,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监控企业、纳入评价范围且由湛江市环境监察分局直接征收排污费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依照《办法》规定应当纳入评价范围的其余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此外,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协助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开展省、市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环境信用不重复评价。

除对《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强制环境信用评价外,鼓励其余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每年确定纳入本年度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并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同时抄送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发改、工商、人民银行、银监部门。

二、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本地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地发改、工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要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等五部门《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逐步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各地发改、工商、人民银行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工作职责,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修复结果,并及时向环保部门反馈上一年度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

 

 

 

                            市环境保护局

                         市发改局

                         市工商局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湛江银监分局

             201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