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自然资源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徐闻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徐闻县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城乡勘察测量和城乡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负责组织编制或参与协调城市各专项规划。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本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调处土地、林权、海洋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规定,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负责落实有关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本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审批项目规划方案。负责城市景观环境的规划(包括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城市照明景观、户外广告规划等)。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的报批手续。审批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负责辖区内承担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负责交通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协调市政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管线综合规划审查工作。负责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路牌选址定点审核。

  (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提出地块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化、管线、地下空间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及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城乡勘察测量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勘察测量成果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信息平台,科学构建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

  (十)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负责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相关规定,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规划项目的落实。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省市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址保护,负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址、矿山地质遗迹等保护区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四)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五)负责监督实施海洋经济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县的建议。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六)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七)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徐闻县行政区划图。

  (十八)负责自然资源领域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实施县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配合国家、省和市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

  (二十)负责森林和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县域生态公益林划定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二)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市和县重要湿地,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三)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和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四)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规范性文件,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五)负责林木种苗、草种管理。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调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二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含“三旧”改造,下同)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接省、市下放有关城市更新工作审批事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城市更新任务。

  (二十七)贯彻落实党的人才发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关职责。

  (二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九)职能转变。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及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县委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县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委托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县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三十)有关职责分工

  1.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县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由县水务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2.出海河口的滩涂管理的职责分工。在围垦前由县水务局管理,围垦后依法依规确认成为陆域时由县自然资源局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沿海、沿岛的滩涂由县自然资源局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管理。

  3.与县民政局的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徐闻县行政区划图。

  4.与县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洪涝、干旱、冰冻和台风防御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相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网络、安全、机要、保密、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县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承担综合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和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起草工作。贯彻落实有关财务、资金管理规定。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财政拨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国家和省规定的自然资源专项基金、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二)宣教法规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调处土地、林权、海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三)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股。负责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以及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县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四)自然资源权益与利用股。负责自然资源统计、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本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供应、流转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核。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审核。拟订地价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地产市场秩序。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指导、制定与公布等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负责实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会同有关股室负责督促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落实有关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五)国土空间规划股。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研究起草本县村镇规划的有关政策建议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县建制镇及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协调推进南粤古驿道修复和活化利用。负责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拟定修编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和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等规划。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贯彻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和预审。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股。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八)地质矿产管理股。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审批相关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地下热水和饮用天然矿泉水的采矿权初审上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承担采矿权审批、矿山储量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行政规费的征管工作,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和县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拟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九)海域海岛管理股。拟定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海域界线、大陆及海岛海岸线勘定和管理。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域使用权流转工作。审核海域使用项目。承担上报国家、省审批用海项目的协调工作。组织围填海竣工验收。负责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工作。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拟订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海洋军民融合发展规划。承担推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相关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勘测与地理信息股。负责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标志,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和地理信息市场。承担测绘及测绘成果的管理,承担测绘资质和地图的审批或审核工作。依法实施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及地理信息市场监督检查。办理测绘任务登记,落实测绘成果交汇制度。承担外来单位到我县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管理,负责编制城市勘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勘测单位资格验证注册和城市勘测成果验审。管理县测量控制系统。负责自然资源数据库管理工作:参与海洋基础地理信息调查与勘测。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徐闻县行政区划图。

  (十一)城乡更新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接省、市下放有关城市更新工作审批事权;承担城市更新项目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县城市更新任务和统筹城市更新项目图建库和测绘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城市更新任务。

  (十二)规划建设管理股。负责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定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的城镇设计编制及审核工作。负责交通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工作。指导协调市政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管线综合规划审查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以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查重点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路牌选址定点审核。承担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重点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报建管理工作,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筑工程放验线和规划验收核实。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和夜景照明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统筹全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报送、审核、公布和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历史建筑的申报、认定、公布和保护管理审批工作。

  (十三)营林与种苗管理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林木种苗、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调查和资源库建设。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生产计划的调剂、储备工作。监督检查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林木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负责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负责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及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负责开展林业碳汇工作。拟订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省、市林业植物检疫任务。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全民义务植树、森林城市、乡村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古树名木调查保护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承担县绿化与生态建设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森林资源与自然保护地管理股。负责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负责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基层林业站、木材检查站、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负责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负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工作,负责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十五)执法股。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查处违反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案件。负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依法对闲置土地认定和查处。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和动态巡查工作。牵头负责全县除县城规划范围外违规建设工程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配合国家、省和市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督察相关工作。

  (十六)人事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党群、党风廉政建设、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股长(主任)24名。

  第六条  直属行政单位和派出机构

  (一)徐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按中央、

  省有关部署要求实施。

  (二)县自然资源局在15个乡镇(街道)各设一个基层所,正股级。名称规范为:徐闻县自然资源局xx自然资源所,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54名。具体分配如下:

  1.徐闻县自然资源局徐城自然资源所,具体承担徐城街道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正副所长2名。

  2.徐闻县自然资源局南山自然资源所,具体承担南山镇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5名,正副所长2名。

  3.徐闻县自然资源局城北自然资源所,具体承担城北乡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正副所长2名。

  4.徐闻县自然资源局海安自然资源所,具体承担海安镇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正副所长2名。

  5.徐闻县自然资源局下桥自然资源所,具体承担下桥镇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正副所长2名。

  6.徐闻县自然资源局曲界自然资源所,具体承担曲界镇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正副所长2名。

  7.徐闻县自然资源局龙塘自然资源所,具体承担龙塘镇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正副所长2名。

  8.徐闻县自然资源局前山自然资源所,具体承担前山镇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名:正所长1名。

  9.徐闻县自然资源局下洋自然资源所,具体承担下洋镇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名,正所长1名。

  10.徐闻县自然资源局锦和自然资源所,具体承担锦和镇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名,正所长1名。

  11.徐闻县自然资源局和安自然资源所,具体承担和安镇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名,正所长1名。

  12.徐闻县自然资源局新寮自然资源所,具体承担新寮镇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名,正所长1名。

  13.徐闻县自然资源局迈陈自然资源所,具体承担迈陈镇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正副所长2名。

  14.徐闻县自然资源局西连自然资源所,具体承担西连镇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名,正所长1名。

  15.徐闻县自然资源局角尾自然资源所,具体承担角尾乡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名,正所长1名。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徐闻县委办公室、徐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徐闻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办发〔2019〕15号)同时作废。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机构负责人:郑铭

  办公地址:徐闻县徐城街道城东大道北段

  联系方式:0759-4886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