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徐闻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徐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工程建设、住房与房地产、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咨询(中介)和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全县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管理,督导、规范城乡住房和房地产市场。指导、协调房地产开发利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发证。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住建行业的统计和信息、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全县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基金和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制订单位公房租金标准。指导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燃气发展规划。监督管理燃气市场和燃气安全工作。指导县燃气市场和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县域燃气、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管理县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负责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和镇区污水治理工作。承担排水许可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城镇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管理工作。

  (五)组织县属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监督中央、省和市委托县管和县属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及预结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

  (六)监管和规范城乡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管建筑市场的准入。负责全县建筑业、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建筑行业咨询(中介)等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县管工程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指导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辖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设、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指导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七)负责本局核发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管。负责县域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指导全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指导做好居民(村民)住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室管理工作。

  (九)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贯彻执行。监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执行。指导推进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教育发展工作。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全县商品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设置审批。负责绿色建材、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指导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监督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房屋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负责房屋面积管理。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财政部门安排本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监督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制度执行。负责保障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住房保障档案的建档和管理。负责国家直管公房管理和房屋修缮等工作。

  (十三)负责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管,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使用监管工作。

  (十四)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

  (十五)负责指导协调海防管理控制和海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助查处海防案件的职责。

  (十六)指导和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建设,指导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负责人防指挥工程、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人防工程的报建手续和易地建设费征收,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管理等各环节工作,监督指导人防工程的人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协调推进人民防空平战结合。

  (十七)贯彻落实党的人才发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关职责。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管理工作上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工作以及运营的监管工作;负责县城排水许可和监督管理。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运营维护;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排水排污相关执法工作;负责市政道路等市政设施相关排水排污设施建设、管理、维护。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督办、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社会综合治理、办理信访、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统筹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负责公务用车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信息统计工作。负责电子计算机网络建设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本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批、解释、清理、汇编等工作。负责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和听证工作。负责住建系统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普法教育及行业法规宣传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管理房屋建设、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起草制订本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配套文件。负责房屋建设、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备案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考核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防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协助查处海防案件工作。

  (三)财会股。组织编制本部门项目资金年度计划。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财务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督和审计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干部职工五险一金对接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依法承担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等综合办理工作。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标准、程序、制度及机制建设。统筹协调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网上办事大厅日常管理。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城市建设股。负责城市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城建行业的发展规划。协助查处严重违反城镇建设行为。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负责对市政管线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协助查处市政、园林、绿化、管线工程违法建设行为。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排水许可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镇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管理运营监管工作。拟订县级防空袭方案并监督落实。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人防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对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推进人民防空平战结合,战时承担全县人民防空袭行动的组织计划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和技术审查要点。负责人防指挥工程、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人防工程的规划报建、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管理等各环节工作。负责办理人防工程报建手续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监督指导人防工程的人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化工作,参与制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监督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和维护管理工作的落实。组织指导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和人防专业队训练。会同有关部门普及人防知识和技能。指导协调海防管理控制和海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监督本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指导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六)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股。负责拟订住房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办法等文件。编制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指导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制订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股。负责全县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商品房市场和中介服务行业管理,统筹协调全县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房屋平面测绘成果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负责房地产楼盘表、房屋面积管理工作。监管新建商品房销售、存量房转让、房屋抵押等工作。指导全县房地产市场管理。

  (八)住房改革和保障管理股。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县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全县城乡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安排本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拟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负责住房租赁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准入资格审核、房源筹集调配、货币补贴发放和退出等监管工作。负责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县棚户区改造的指导、监管及县城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以及住房保障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负责落实经租、代管、没收、接托管等国家相关房屋政策。研究制订全县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规定、办法及相关措施。负责制订货币补贴标准及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调整工作。负责企业、驻徐单位住房改革基金监管工作。负责房改房上市交易审批及相关工作。负责房改房资格审核工作。负责住房货币分配资格审查工作。负责住房货币补贴提取(转移)审核工作。负责房改基金使用的审核工作。负责调查证明个人福利分房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九)物业管理监管股。监督物业管理的业务。负责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租房建设维修管理工作。负责物业安全管理工作。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 使用工作。建立本县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并对专家进行考核管理。监管和指导本县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和指导全县物业管理事项登记工作。指导成立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十)村镇建设管理股。指导和管理全县建制镇、村庄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拟定有关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实施细则,并指导监督实施。检查监督村镇建设各项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指导村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村镇建设(包括生态环境、宜居城乡、中心城镇、特色新民居、传统村落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包括危房改造、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管理县农村生活垃圾和镇区污水治理工作并相应对每个乡镇进行考核。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乡燃气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全县燃气市场和燃气安全工作。指导县燃气市场和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十一)建筑市场监管股。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实施以及查处建筑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合同和工程风险的管理。负责全县建筑业、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建筑行业咨询(中介)等企业资质标准的执行和资质管理。监督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组织推动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核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管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参与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全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监督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指导监督管理。负责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工作。监督执行本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以及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县商品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设置审批。处理违反墙体材料改革政策法规的行为。负责对建筑节能产品的质量认证、建筑节能设计认证及节能建筑的质量验收认定。监督实施发展绿色建材、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

  (十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管工作。组织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跟踪隐蔽工程监管和行政处罚。组织拟订工程质量安全地方性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全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监督编制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监督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的管理。指导安全、文明施工评优,工程质量评优等工作。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股。负责全局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群团、卫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配合抓好局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及建设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因公出访报批工作。指导监督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负责行业注册执业资格报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关工委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考核工作。贯彻落实党的人才发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关职责。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副局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1名);正副股长(主任)18名。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徐闻县委办公室、徐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办发〔2019〕16号)同时作废。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徐闻县东平一路

  机构负责人:曾祥浩

  联系方式:0759-4852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