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徐闻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综合管理和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县城规划范围内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定县城规划范围内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市政公用信息化系统等建设、管理、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四)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行业、市容和环境卫生、入室经营、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路牌、公用消防设施、污水管网和排水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县城规划范围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的招标工作。负责市政建设有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五)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县城规划范围内道路、县城规划范围内占用绿地、砍伐和移植树木、县城规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等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古树名木迁移申请的初审以及县城规划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环卫设施的审核。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园林绿化企业和环卫作业企业资质的审核和审批。指导县城规划范围内招牌的设置工作。

  (六)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七)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科技创新发展、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推进县城规划范围内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九)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以及上级交办、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住房城市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不报而建、少报多建、乱搭乱建等违规建设工程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责。

  (十一)负责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十二)负责侵占城市道路及在城市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十三)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十四)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十五)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十六)负责编制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城市维护费的年度计划,并对建设维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十七)贯彻落实党的人才发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关职责。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职能转变

  1.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将县环境保护局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将县市场监管局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4.将县公安局的侵占城市道路及在城市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5.将县水务局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6.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管理工作上分工。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运营维护;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排水排污相关执法工作;负责市政道路等市政设施相关排水排污设施建设、管理、维护。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工作以及运营的监管工作;负责县城排水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信息综合、文电处理和机要、档案、印章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保密、安全保卫、安全生产、综治信访维稳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系与协调工作。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印发。协调办理各级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负责新闻宣传、信息报送、政务公开、统筹协调本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局机关基建管理工作。负责执法队伍服装及装备的购置和管理工作。编制各类经费计划。负责行政经费、建设工程资金的调拨、使用、核算工作。监督所属单位的经费核拨以及罚没款、事业性收费上缴工作。负责财务(含固定资产)核算和账务管理工作,参与固定资产的变更、调拨和报废。负责机关行政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内审和财务监管工作。负责统筹本系统内控工作。负责机关人员工资发放工作。

  (二)市政建设管理股。负责拟定县城规划范围内市政设施管理、维修、养护的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市政道路维护和管理、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的审批、监督和修复工作。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的各种管线、杆线的审批工作。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道路红线宽度8米以上(含8米)市政道路和重要商业、文化街区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桥涵)维修养护(含大修、改造)的组织实施和验收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县城规划范围内市政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工作。负责做好县城规划范围内道路红线宽度8米以上(含8米)市政道路和重要商业街区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桥涵)建设的接收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城规划范围内市政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落实。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道路红线宽度8米以上(含8米)市政道路、中心城区快进快出的快速路和城市主干道和重要商业街区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桥涵)、公园和街头绿地、非跨区的主干道、独立建设(即不与道路同步建设)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投融资项目和中心城区快进快出的快速路和城市主干道建设的统筹协调、委托代理及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县城规划范围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的招标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城规划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运营维护。负责市政道路等市政设施相关排水排污设施建设、管理、维护。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市政设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三)公用事业管理股。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城市照明、户外广告的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城规划范围内城市照明工作。配合做好县城规划范围内道路红线宽度8米以上(含8米)市政道路功能照明的验收并负责接收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路灯、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景观管理工作。负责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搭建、堆放物料监督管理。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含招牌)的核准、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路牌、公用消防设施的管理。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园林绿化管理股。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园林绿化的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绿地、广场绿化建设的组织实施、验收和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城规划范围内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县城规划范围内道路红线宽度8米以上(含8米)市政道路和重要商业、文化街区市政道路路树及绿化带建设的组织验收并负责接收管理工作。制定县城规划范围内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方案并进行检查指导。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上报和管理工作。

  (五)市容环卫管理股。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审批。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入室经营、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环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组织实施、验收和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城规划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管理环卫站,组织对县城规划范围内环卫外包服务的监督、考评、奖惩等工作。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推广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产业化。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环卫作业企业资质初审上报和管理工作。

  (六)政策法规和指挥协调股。负责“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标准、程序、制度及机制建设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综合办理工作。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标准、程序、制度及机制建设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网上办事大厅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协助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制订县城规划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协调局执法股室的执法活动。 组织协调全县性联合执法或跨区域执法工作。协调联络相关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执法决策、重要执法工作的跟踪督办。受理、督办并查处县城规划范围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相关案件。

  (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县城规划范围内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环境保护、水务管理、交通管理、占道经营、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违规执法、专项整治、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排水排污相关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科技创新发展。

  (八)人事股。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廉政建设、机关作风、工作纪律、执法纪律和队容风纪的监督检查。协助纪检、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的人才发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关职责。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变动、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党群、工会、青年、妇女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思想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股长(主任、队长)12名。

  第六条  县公安局应划转职责暂仍由原单位负责,待条件成熟后且市里对应划转后,再划转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待职责划转完成后,根据“人随事走”的原则再划转相应的编制及人员。

  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徐闻县委办公室 徐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办发〔2019〕24号)同时作废。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徐闻县徐海路65号

  邮政编码:524100

  联系电话:0759-4878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