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锦和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锦府行罚决字〔2025〕64号
姓名: 吴*清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440825************
住所(地址):广东省徐闻县锦和镇建设街***号
经核查,2024年5月,当事人吴*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徐闻县锦和镇外罗建设社区建设路动工建设楼房,并于2025年8月建好一栋***楼房,测量第一层面积***平方米,第二层面积***平方米,第二层半面积**平方米,二层半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违法建设测量面积登记表等在案佐证。
吴*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府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7日向你送达了《徐闻县锦和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本府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101.64.1的规定,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
R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R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101.64.1的规定,本府决定对吴*清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限期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完善相关报建手续;
2.对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建筑工程总造价6%的罚款,建筑工程造价按照徐规建[2015]23号《关于印发<徐闻县房屋建筑工程经济指标(2015-2016)>的通知》附件《徐闻县房屋建筑工程经济指标(2015-2016)》第三项1-6层混合结构住宅楼参考价格711元/㎡的造价指标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徐闻县锦和镇人民政府财务室开具《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进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可以采取措施,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徐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熙水
联系电话:151****5098
单位地址:徐闻县锦和镇锦绣路8号
徐闻县锦和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