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塘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迈胜农场:

        现将《龙塘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徐闻县龙塘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5日



  

   龙塘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22〕13 号)精神,扎实、有效推进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   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依法依规推进分类整治,逐步消化存量,力争用 3 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健全完善自建房管理相关制度,严格控制增量,稳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

        本次排查的城乡居民自建房主要是指拥有自有土地的个人或单位、集体,自行建造或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建筑,要在持续推进城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我镇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重点围绕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以下五类房屋:(1)3 层以上,聚集人流 10 人以上的房屋;(2)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性和饭店、旅馆、商超等经营性的房屋;

(3)违规改为经营用途及改扩建的房屋;(4)疑似使用海砂建造的房屋;(5)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房屋。

        2.排查内容

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以下三个方面:

       (1)结构安全性。排查自建房设计、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是否擅自改变梁、柱、承重墙等建筑结构和布局,是否存在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搭设构筑物等情形)。

       (2)经营安全性。排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将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或提供给公共活动使用,自建房是否符合各行业经营许可有关场地、场所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安全、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特别是用于餐饮经营的场所是否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

       (3)建设合法合规性。排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存在违法占地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3.排查方式

组织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镇政府组织人员核查及市、县抽查, 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完成自建房排查摸底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1)基础调查。一是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自报。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履行第一责任和使用安全责任,全面自查房屋结构和改扩建等情况,按规定要求填写城乡村(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 1.1),并及时上报村居“两委”。二是村居“两委”审核。村居“两委”对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情况进行 100%审核,建立台账(详见附件 1.2) 并上报镇政府。三是镇政府复核。镇政府对村居“两委”提交的台账(详见附件 1.2)逐一复核,对房屋建筑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判定,并将排查数据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自建房安全排查)。

有条件的镇街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工作。

       (二)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按照相关要求,层层压实责任,迅速开展全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立即采取停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

         各村(社区)要组织专业检测机构等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详见附件1.4),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

        (1)重大安全隐患。对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倾斜变形、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 级危房的自建房, 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做好封闭处置和现场排险;对危及相邻建筑和他人安全的房屋,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2)较大安全隐患。对存在违法违规加层、改扩建、开挖地下室、分隔群租,擅自改变承重结构,超设计增加荷载的自建房,要及时清退人员。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可以采取加固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的,由专业机构出具加固方案,聘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整治。

       (3)一般安全隐患。对涉及水电、燃气、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以及装饰装修存在缺陷但不影响使用,且可立即整治到位的自建房,要立行立改,及时更换、增设相应设施设备。

       (4)地质灾害隐患。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

        3 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

       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压紧压实镇街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吹哨人”制度,充分发挥城管、村居“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依托数字城管、平安综治等实行网格化管理,健全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以及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

       (1)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加强部门联动,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性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厉打击房屋安全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持续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伪造检验检测证明文件、出具重大失实评估鉴定报告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发动群众举报投诉违法建设和重大建筑安全隐患问题,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举报一经查实,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三、组织领导

       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村(社区)为成员单位的龙塘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责任分工

      (一)主体责任

       1.镇政府负责对辖区自建房进行排查整治并实施动态监控,依法落实查违控违责任。督促指导村居“两委”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逐一复核村居“两委”上报的隐患台帐,会同专业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安全风险进行判定,并将排查数据录入承灾体调查系统。对经判定确实存有建筑安全隐患的房屋要专门建立清单,实施动态管控,并定期向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报。

        2.村居“两委”要组织和督促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落实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自查工作,并及时向村居“两委”上报自查情况,对上报信息进行 100% 审核,并建立台账并上报镇街。

       (二)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责任

产权人(使用人)要对自建房履行第一责任和使用安全责任,对房屋改造、使用年限、承载构件安全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和隐患排险及使用维护,履行安全隐患闭环整改的法定责任及义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按村居“两委”组织,全面自查房屋结构和改扩建等情况,按规定要求填报信息,并及时上报村居“两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做好综合保障。一是人财物保障。各村(社区)要认真研究解决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必要的人财物保障问题,给予房屋安全信息平台建设、门楼牌的编制和装订、数据摸查、整理和第三方排查鉴定评估、宣传等各项工作经费保障。二是培训指导保障。抓好镇排查人员、村(社区)干部及村民、居民排查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提高基层排查能力和工作效率。三是专业技术保障。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企业,以及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农村“房地一体”、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调查等数据成果开放共享。四是解危服务保障。要按照“谁拥有(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引导金融、保险等服务机构支持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解危的,安排专项资金对低收入家

庭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治理改造、应急处置等给予适当补助。

       (三)强化督促指导。镇纪委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政府督查督办范围。

       (四)积极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措施,耐心做好政策解读、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新媒体等,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增强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房屋安全意识,自觉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调动村居干部、党员、公职人员等关键少数的积极性、主动性,带动群众自查自报、自我排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