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府办〔2011〕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徐闻县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环保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徐闻县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有关部署,按照《印发2011年湛江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湛府办函〔2011〕111号)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构建和谐徐闻、绿色徐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以国控重点污染源、重污染行业、重点流域和区域、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为重点,集中整治铅蓄电池为主的重金属和化学品污染,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维护全县环境安全。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二)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污染的环境整治,重点清理和整治影响水源的违法排污企业。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凡违反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清除库区内所有违规的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清除库区内的农作物,杜绝化肥、农药等对水体有污染的各类杂物,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同时要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2.重点解决流梅溪水污染问题。
(三)加强对重点污染行业环境隐患排查工作。持续开展以化工、冶炼、电镀、制革、水泥、再生造纸、核与辐射以及危险废物等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安全大检查,清除各种威胁环境安全的隐患。
1.重点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监测,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抓紧污水处理厂引进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进度。加快推进重点流域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重点检查制糖业。主要是检查四家糖厂废水治理情况和新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
3.重点检查酒精制造业。主要检查酒精废液的收集与利用情况以及酒精废液池硬底化建设情况。
4.重点检查食品加工业。主要是检查菠萝加工业的废水治理情况。
5.重点检查屠宰行业。主要是检查屠宰行业的废水治理情况。
6.重点检查水产加工业。主要是检查虾类加工业的废水治理情况。
7.严厉查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重点解决造纸厂、电镀厂等“十五小”企业死灰复燃问题。
8.重点查处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加强对重点医疗机构的查处力度,组织开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治,对于无环保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必须严肃查处。
9.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加强对在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管,督促放射性废物的回收和收贮工作;开展伴生矿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检查。
10.加强铅蓄电池销售行业和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存积点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大对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存积的环境违法的查处力度。
(四)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
1.对本县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减免或拒交排污收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拒不纠正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加强工业园区企业排污监管。,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五)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加大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力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本辖区自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擅自动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监管失职或者违规审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六)集中整治矿业开采环境违法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要求,集中开展全县矿业环境整治,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取缔、关闭在自然保护区等禁采区内采矿的企业;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尤其是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淘汰采用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设备的企业。
(七)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
加强县城重点行业的环境整治,对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各类生产、异味和餐饮业油烟等造成的空气污染和工业、娱乐、生活、道路交通及建筑施工方面的噪声污染进行重点整治。重点抓“歌厅”、“KTV厅”、“卡拉OK厅”、“烤吧”、“迪吧”、“溜冰场”等不按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超标排放噪声以及深夜营业噪声扰民问题的整治;对群众反映极其强烈、污染严重的行业及多次投诉后仍未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及时解决人大、政协提案、议案要求督办的环境案件。
(八)重点检查企业执行环保政策、规定的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依法进行审批,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是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是否按规定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和偷排等行为。
(九)检查徐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为确保环境安全,要督促制订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同时,督促徐城原垃圾处理场加快搬迁处理步伐,消除余留的生活垃圾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三、职责分工
为确保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落实,保障环境安全,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分工如下:
(一)环保部门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环境执法和监督职能,加大现场检查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排污行为,并联合国资、经贸、卫生、安监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及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并依据《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3〕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分意见和建议。特别是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环境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四)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同时要结合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
(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监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监督检查重大建设布局、环保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严把环保前置审批。
(七)经贸部门负责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淘汰、取缔、关闭;联合科技、环保部门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八)供电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严重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九)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执法秩序,对放射源丢失和被盗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事件要及时立案侦查。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畜牧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责令畜禽废渣、废水未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县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处理能力。
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环境违法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协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各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要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发展改革、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环境保护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各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调查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对查出的重大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二)强化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各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增强环保法律意识,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抓好企业自身的污染治理,自觉纠正违法排污行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污染防治的第一法定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抓好相关措施的落实,严防和避免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对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污染危害的,有关执法部门将依法对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相应的法律追究和严厉处罚。
(三)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确定本辖区今年重点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和奖惩措施等。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或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坚决实施“关、停、并、转、迁”。
(四)强化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
一是将专项行动列入今年宣传工作的重点,制定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三是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周编发和按时报送一期工作简报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上级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
(六)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纪委监察机关结合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直接查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肃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加强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做到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环保问题和污染纠纷。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7月)。
县政府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组织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2011年7月上旬-10月)。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水处理厂、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和整治。县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建设项目和环境安全大检查挂牌督办企业的集中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28日、8月28日和9月28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迎接湛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的督促检查,并落实督查的各有关要求。
(三)总结阶段(2011年11月)。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行动结束后,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于2011年11月10日前,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