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应急管理局对张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处罚案

徐闻县应急管理局对张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无证经营、打非治违

       【要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基本案情】2026年6月12日,徐闻县公安局向我局送达《关于移交张某违法线索的函》(徐公函〔2026〕237号),徐闻县公安局在办理一个非法捕捞团伙案过程中,发现同案人张某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徐闻县和安镇中石化购买柴油运输、储存和售卖,并在2025年2、3、5月为林某、黄某抓螺提供柴油,获利了34367元。(林某的付款记录:2025年2月17日7000元,2月22日3750元,3月7日19967元,共计30717元。)(黄某的付款记录:2025年5月14日1850元,6月17日1800元,共计3650元。)张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活动且取得违法所得34367元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处理理由及结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条A阶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张某主动配合办案调查工作,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34367元(人民币叁万肆仟叁佰陆拾柒元整),并处罚款101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此案件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依据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