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二、补贴条件
(一)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在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县城镇、中心镇除外);
第二类:户籍地为我市辖区内,离开我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务工后返回我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二)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补贴标准
10000元。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应提交资料
(一)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二)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需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需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省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属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经营范围属“餐饮业”或“餐饮服务”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六、应核验信息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二)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的,本省务工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三)社保缴费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四)“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五)“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七、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之日起3年内,向补贴对象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创业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二、补贴条件
(一)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二)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三)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补贴标准
租用经营场地的年租金大于或等于4000元的,按每年4000元给予租金补贴;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发生租金数额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累计不超过3年。
五、应提交资料
(一)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二)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经营范围属“餐饮业”或“餐饮服务”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四)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六、应核验信息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二)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四)“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五)社保缴费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
七、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进行法定注册登记且签订租用合同、交付租金1年或2年后,向补贴对象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各类补贴对象须在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初创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时间为界点计算。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
二、补贴条件
(一)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二)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三、补贴标准
招用3人以下(含3人)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含4人)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注:吸纳就业人数以初创企业提出申请时实际在职人数(不含创办人)为准;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即上一次申报的用工总人数如有减少,计算增加人数需先扣除减少人数)用工人数核发补贴。
四、应提交资料
符合条件人员(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基本身份类证明;招用员工劳动合同;补贴对象基
本账户。
五、应核验信息
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社保缴费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六、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补贴对象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时间为界点计算。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对象范围和条件
1.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1)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二、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就业(含5人,不含借款人本人)的,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捆绑性”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借款人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要符合借款人条件。
三、贷款期限和利率
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LPR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四、贷款贴息和展期
(一)贴息。贷款期限内,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50BP,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规定的个人借款人,按规定按期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展期。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确需继续使用资金或因暂时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只能申请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
五、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开展的尽职调查。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按企业法定登记证书(如营业执照)向注册地(或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经办银行申请个人贷款,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重点扶持群体外的其他人员提供);
三、合法经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1年以上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职工花名册、近三个月工资表、创业主体与招用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最高50万元贷款的提供);
六、信用报告(请在信用湛江网站自行下载);
七、属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按不同对象类别提供以下不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退役军人: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等证件;
(四)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证明书》;
(五)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留学回国学生需查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签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六)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七)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八)返乡创业人员:在外地就业的登记凭证或参保证明以及户口本;
(九)网络商户: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证明材料;
(十)脱贫人口:提供脱贫人口证明材料
(十一)农民:户口本。
联系电话:申请受理部门: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4861669;
审核部门:县人社局就业股4813826
相关名词解释
(仅适用于本补贴清单内容)
1.本清单所称“应提交材料”,原则上由补贴对象负责提供;所称“应核验信息”,原则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确因条件限制暂无法核验的材料,各地可暂要求由补贴对象提供,并及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本清单所称“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3.协作地区:指我省对口劳务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5.劳务派遣单位: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6.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7.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
8.毕业N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N年的特定时间段。本清单所指应届毕业生,即为毕业1年内的毕业生。
9.家政服务人员: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人员。
10.稳定就业:指处于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状态。
11.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指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具体参照《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山区计划”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基层服务项目且服务地在本省的,视同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
12.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13.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14.零就业家庭成员: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家庭。
15.重点扶持对象: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
16.港澳台青年:指年龄在45岁以下的港澳台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