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5日,徐闻县水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徐闻县徐城街道某菜馆在徐闻县207国道中段东侧经营场所内使用自备井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日常经营活动中,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发出《水行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7日内当事人拆除取水设备封填地下水井。
2023年5月23日,徐闻县水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菜馆未及时整改封填地下水井,执法人员现场督促当事人拆除了拆除取水设备封填地下水井。
二、调查与处理
该菜馆已构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的非法取水行为,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的违法程度较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已拆除所有抽水设备并封填水井,徐闻县水务局对当事人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责令停止不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警告批评,封填水井。
三、法律分析
该菜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抽取地表水用于生产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警告批评,封填水井。
四、典型意义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本案中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但水行政执法人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日常巡查坚持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密切关注涉事菜馆整改工作,防止死灰复燃,确保执法成效。该菜馆擅自取水案的查处,为广大企业主和老百姓阐明了水资源的重要性和企业取水需要缴费的情况,扭转了长期以来主导人民群众“井水是地下水不要钱”的惯性思维,加深了群众对水资源的认识和对水资源保护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