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政策解答
您好:
你咨询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政策方面的问题,依据《徐
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闻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府规2023-3号)现解答如下:
1.《徐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闻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府规2023-3号)第十四条 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宅基地分配资格登记台账制度,按照村民申请、村级组织审核、公示公开的程序确定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并纳入资格名录库,实行一年一次动态管理。纳入资格名录库的,才能取得或者受让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名录库应当定期上报乡镇备案。
(一)“一户”的认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3.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宅”的认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宅”:
1.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2.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由村民向村级组织申报,经村级组织审核公示后无异议的,村级组织出具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以“一户”为单位认定规则,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
按上述的相关规定,你夫妻及三个子女和你家公、婆视为一户。
2.你妹妹应跟妹夫家为一户。
3.你虽为独生子女,但按上述规定应与丈夫家为一户。
(一)不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不具备认定为户的条件的;
(二)分户前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分户后仍可满足“一户一宅”标准的;
(三)已取得农村宅基地且不属于申请原址重建、改扩建的;
(五)申请拆除原有住宅易址新建,但拒绝签订原有农村宅基地退回协议的;
(六)申请使用的农村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七)农户将原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赠与他人,或者将农村宅基地地上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以及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农村宅基地的;
(八)农户原有农村宅基地或者农村宅基地地上住宅被依法征收后,已得到住宅实物或者货币化安置的;
(九)农户已参与农村集体建房,居住权益已得到保障的;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乡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按上述的相关规定由于你家公于1998年把农村宅基地转让,现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之一。